[問題] 國民年金的奧妙

作者: Wirklichkeit (nevermind)   2009-01-28 19:52:54
雖然說沒配偶者不繳也不會有被處罰的問題,
但假設欠費的請求權是公法性質,依程序法131條是5年時效,
如果在開始欠費的5年內結婚,政府依年金法15條2項來個書面通知,
仍不繳的話,不就變成有同法第50條罰則的適用?
而且還可連續裁處(參附錄),這樣看來好像不大妙...?
另外,本金時效消滅的話,利息時效要怎麼算呢?
因為依14條的話,逾期之利息是按日計算,
如果不消滅一直renew下去的話就至少有5年的利息要付,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維持單身而欠繳的情形,「可能」也不會被移送執行,
因為有個「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規定,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72)
裡面提到要移送執行的只有罰鍰(就是那個罰配偶的)和溢領誤領的情形。
附錄:
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71)
三、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
利息(以下簡稱欠費),經本局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
第二項規定,按下列標準處以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內繳納:
(一) 首次裁處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
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三)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
處以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四)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
處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五)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
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被保險人配偶經本局裁處罰鍰後已繳清欠費者,如有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時,始得
依前項各款規定裁處。
四、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
作者: xup ([ 林季緯 ])(誠意、正心)   2009-01-30 12:19:00
你要結婚了哦??
作者: xup ([ 林季緯 ])(誠意、正心)   2009-01-30 12:19:00
你要結婚了哦??
作者: lincon0325 (lincon)   2009-02-01 11:14:00
有結婚計畫滴還是要乖乖繳哩!
作者: lincon0325 (lincon)   2009-02-01 11:14:00
有結婚計畫滴還是要乖乖繳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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