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舊法比較

作者: name (台大基服等你唷^^)   2009-04-26 16:36:33
※ 引述《Wirklichkeit (nevermind)》之銘言:
: 某講座這樣寫:
: 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公布、施行,著作權法亦配合修正、公布、施行,與本件有
: 關之常業犯、連續犯及法定刑罰金最低數額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分別有刪除、提高情
: 形,綜合比較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舊法規定。
: good!
補充林勤純講座不可洩漏 又似乎略有表示的口風...
學員趁最後一堂下課追問老師:
學:老師,關於下星期您的擬判,新舊法比較的部分,需要寫大原則、個別條文比較、
綜合比較的結論共三段嗎?
師:呵呵...這就不方便回答了,雖然以後出去這部分不用擔心,有例稿,不過畢竟現在
是手寫嘛....
學:*(^&!W$*^(*!^@ (有問等於沒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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