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753 (柳桑)》之銘言:
: 本人柳先生,sun753,因在澳洲工作,因當時在網路上發言,
: 並沒有針對任何人,也無惡意,如有如有冒犯到pandapig111,在此表達歉意,
: 在此說聲抱歉。 柳先生sun753 103/06/23
台灣是法治國家,言論自由下也必須受到部分約束,
可以不同意別人的文章,但至少要尊重他人,
賠償金額扣掉請假薪資及車錢後已全數捐出,
相關資訊在此事件我已了解八、九成,
歡迎有類似困擾的人來信詢問(不論你是被告或原告),我會以我所知給你幫助。
例如:公然污辱的成立要件、法院流程、何時可以附帶民事賠償、賠償的金額大約多少
ps:網路上的推文看看就好,因為最後是自己要負責的,看熱鬧的還是在看熱鬧
作者:
Adven (電風扇)
2014-06-23 21:56:00@@
但版規有規定 1.9 禁止司法程序相關文章發文私下的民事案件應該也算.
作者: httphttpabcd (燒烤企鵝) 2014-06-23 23:16:00
找個補習班教刑法的問問看告不告的成就好了要是告不成應該是可以反告誣告罪而且免費個資可以是法律上的對價酬謝物嗎..況且還要考慮58條所受刺激的問題..又是輕罪...免費個資會不會違法善良風俗..
作者: httphttpabcd (燒烤企鵝) 2014-06-23 23:34:00
以上只是純屬研究法律中真該找個機會拿去問老師好了@@
作者:
ych1022 (玄米)
2014-06-24 00:17:00我不懂 ,大家對於言論自由百分百接受, 卻無法接受不同意見哎....
作者:
lzetn ( 舜)
2014-06-24 01:33:00進入司法程序文章不得再行討論 1.9
作者:
ych1022 (玄米)
2014-06-24 01:54:00這因該算是司法程序已結束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4-06-24 11:30:00呵呵!公然『侮辱』才對!要教學前應該要先學好才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