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在幾個月前,針對低碳自治條例
曾經利用市長信箱向台中市環保局(低碳自治條例提出送審單位)多次詢問車輛相關的問題
其中的過程就不再贅述了
以下是歸納出來的兩個重點
1.低碳自治條例 第二十八條
"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或短程區間接駁交通工具之使用以低碳車輛為限。"
雖然目前台中市政府口說只公告大宅門地區,但未來的事誰說得準呢? 誰能掛保證?
公告全台中市也是被法令允許的。這樣的權力不可怕嗎?
2.低碳自治條例 第二條第十一項
低碳車輛:指電動汽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油電混合車及液化或
壓縮天然氣車、油氣雙燃料車及使用清潔燃料等車輛。
基本上禁止了大部分的燃油汽車與機車通行,台中市政府也一直強調燃油汽機車都禁
但是!!
依據低碳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燃油機車通行將罰五百元罰鍰,而燃油汽車通行 無法可罰!無法可罰!無法可罰!
且排碳量多少以下是低碳車輛? 低碳自治條例中完全沒有定義。
如果一般燃油汽機車的排碳量優於油電混合車、油氣雙燃料車,那它們是不是低碳車輛?
看完這個低碳自治條例,會發現其中很多規則非常籠統,完全沒有使用數值去定義
每個人的定義都不一樣,將來如何去實行以及管理?
我想問,這低碳自治條例真的是為了低碳嗎?
各位有興趣的話,可以自行去台中市政府下載低碳自治條例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