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板規試閱。

作者: Liumi (Ryumi)   2015-04-28 15:42:24
大家午安,
新板規經這幾天思慮及參考各方意見,
初步修改完成,
在此提供試閱,歡迎大家踴躍推文發表意見或幫我找錯字OTZ。
若無重大修改,則預計在7天後實施。
若板友同意提早實施。
(請推文:同意提早實施。)
有到百位板友推,則提前至5/1號實施。
以上,麻煩各位板友了。
作者: v3su   2015-04-28 15:57:00
推!!!簡潔並有溫暖感!!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8 16:14:00
1.8應修正至一個月 應與地方小組的申訴期限相同畢竟當初就是有人拿著 七日後不受理 這點來無視某些檢舉另外2.3轉錄的部分 建議是採用不告不理免得:1.每篇查 板主累板友累 2.沒有每篇查>雙重標準[公民]不見了@@
作者: v3su   2015-04-28 17:20:00
我不建議1.8修正到一個月,那到時候動不動就有人一直硬要檢舉,會一大串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28 19:06:00
新聞還是不要改動,包含上色什麼的都不要比較好
作者: lzetn ( 舜)   2015-04-28 19:26:00
不要修1.8 搞死自己而已 檢舉以前的 你還要去查當時的板規
作者: autumoon (青山 暁)   2015-04-28 19:26:00
台中點的判定我覺得是不是可以考慮交給版眾來評斷?有些不是很明確的閒聊請求文,如果沒有很明確的台中點
作者: lzetn ( 舜)   2015-04-28 19:27:00
不朔及既往是通則 不能拿清朝的劍去斬明朝的官啊(咦?)
作者: autumoon (青山 暁)   2015-04-28 19:27:00
好像很容易被噓?我的想法是如果12或24小時內噓文比例有過半的話就可以直接以沒有台中點來做處罰了。更何況這段期間也可以做為po文者的改文緩衝期,我是覺得這樣應該可以減少判定上的糾紛。
作者: haidai (haidai)   2015-04-28 20:02:00
1.2可以不用版主自己修,逾期未改正直接刪文就好1.6的語序不太通順,應為"板主認為推文有過..."另外1.12怎麼有點看不懂的感覺@@ 辛苦了
作者: sean7073 (建)   2015-04-28 20:15:00
總覺得很怪 像4.2 4.5 4.6 那種到底是要幹嘛...減少處罰 由板主決定停損點或當個和事佬不是很好嗎讓我想到以前不檢舉噓文就一直被前板主拿來說嘴的事不過1.1改的"算"有誠意吧... 不過1.X通則應該是給大家了解台中板應該有的風氣的 帶罰則有點怪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28 20:25:00
4.5就你如果把簽名檔改成xxx是豬xxx就可以申訴讓版主桶你
作者: v3su   2015-04-28 20:35:00
4.5、4.6 必須存在。這在法務檢舉可看見這是可以違規的
作者: lzetn ( 舜)   2015-04-28 20:38:00
4.5 4.6很簡單的舉例 簽名檔放誰的本名+手機等 順便罵一下
作者: redmj110 (♪小孟♪)   2015-04-28 20:39:00
瑕疵很多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28 20:50:00
4.6,洩漏隱私,人身攻擊,這兩個不懂我也不想解釋了。樓上覺得瑕疵很多就幫忙糾列啊…只噓四個字有
作者: yunapple (云詩之文)   2015-04-28 21:06:00
交易文限制又提高了.....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8 21:11:00
十個人就有十種意見 希望板主能找到最適合自己與板友的加油吧
作者: nba9999 (海上鋼琴師)   2015-04-28 21:20:00
版規只是韁繩 最重要的是使用者的共識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28 21:20:00
只是提高不是全部禁止就要偷笑了
作者: sean7073 (建)   2015-04-28 21:33:00
婀 我的意思是 自己愛造成法律問題 就自己承擔板主把這層關 有時只會淌渾水像可視情況刪除推文這種 有點像在滅證
作者: vividcat46 (不能說的暱稱)   2015-04-28 22:01:00
3.1 如何證明惡意? 惡意檢舉算是惡意嗎?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8 22:03:00
我上次檢舉一大串 就很惡意 對某人
作者: vividcat46 (不能說的暱稱)   2015-04-28 22:04:00
4.6個資必須符合個資法規範 而非版主心證5.3-3很奇怪. 如果是第三性不能限定第三性或男、女嗎?
作者: anna0112 (Anna)   2015-04-28 22:09:00
交易文怎門檻變高了...這樣要轉讓二手商品更難了...
作者: vividcat46 (不能說的暱稱)   2015-04-28 22:10:00
5.11情報 中市府LINE資訊裡有網址不能附嗎?
作者: haidai (haidai)   2015-04-28 22:10:00
那我覺得1.12不用特別列出來,反正就是蓄意鬧版......就OK
作者: sean7073 (建)   2015-04-28 22:12:00
交易文就~投票投不贏 可是反對交易文的都比較兇比較資深就跟著時勢走吧我想很多人經過這段時間都還是不懂 不是意見多大聲就贏(以上非引戰) 自己潛水不少年 文筆也不太好但是這幾個月一連串都跟自身有關 所以就一直發表意見合意的就討論 不合意的就看看 感恩
作者: waterboy1012 (比特幣挖礦機)   2015-04-28 22:27:00
請問5.2[徵求] 不限任何回饋物 有包含0嗎?
作者: redmj110 (♪小孟♪)   2015-04-28 22:30:00
不限回饋物的話應該是指一聲謝謝或一個微笑也可以吧...
作者: Schaf (羊兒)   2015-04-28 22:32:00
被罷版主的#1Kmstq6N當然失效了嗎?或另有定位問題?
作者: waterboy1012 (比特幣挖礦機)   2015-04-28 22:33:00
酬謝物:0 或是 酬謝物: :) 這樣嗎?
作者: v3su   2015-04-28 22:37:00
5.3.3 可以拿掉,因您有5.5.5了1.6 可以補充為若出現激動等……以“鎖文”方式如何?!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8 22:40:00
533是揪團 555是新聞ㄟ @@
作者: v3su   2015-04-28 22:41:00
我不太建議拿掉1.12。畢竟版主有時真的繁忙,刻意鬧版很惡劣
作者: Schaf (羊兒)   2015-04-28 22:41:00
有涉及刑事訴訟可能的文章推文建議都以鎖定方式處理刪除的方式也許會有§165的問題
作者: v3su   2015-04-28 22:42:00
更正,是5.3.5。g大~~謝謝您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28 22:53:00
我覺得同篇分隔線或幾行之後有心得很棒,會想要分享新聞一定是看了有感覺才會想要轉貼來台中版分享,但就是不希望看到上色,畢竟這很容易有糾紛……尤其什麼選舉之類的時候
作者: waterboy1012 (比特幣挖礦機)   2015-04-28 22:53:00
1.4的"發票"要寫這麼死?百貨周年慶都沒人要收集?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8 22:55:00
禁止徵票根、發票用於報帳、及其他違法事項 可以這樣修就可以閃掉周年慶、拿發票換XX的問題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28 22:57:00
以前收集發百貨發票湊滿額什麼的版主會另外認定,主要桶的是報稅發票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8 22:59:00
我知道 但上面水大會覺得那樣寫有疑慮與認定漏洞的話多寫幾個字補好漏洞就OK了
作者: waterboy1012 (比特幣挖礦機)   2015-04-28 22:59:00
建議可以的話寫清楚~模糊地帶很奇怪~
作者: redmj110 (♪小孟♪)   2015-04-28 23:00:00
模糊地帶的話板主才有發揮空間阿( ′_>`)
作者: waterboy1012 (比特幣挖礦機)   2015-04-28 23:00:00
我被5.2 酬謝物=0 捅過 很不爽~~
作者: sean7073 (建)   2015-04-28 23:00:00
話說...最近都沒有:意見這麼多不會出來選板主!?
作者: redmj110 (♪小孟♪)   2015-04-28 23:01:00
因為都住南區的IP很接近~
作者: waterboy1012 (比特幣挖礦機)   2015-04-28 23:04:00
申訴失敗~只能往肚裡吞~
作者: redmj110 (♪小孟♪)   2015-04-28 23:05:00
成敗都是有原因的
作者: Botti (Botti)   2015-04-28 23:16:00
[情報]不能推薦自家店家的話是否考慮新增[網宣]的發文選項?覺得讓版友推薦自家店家沒什麼不好,有時候報鄉民還會有優惠,頂多就是限制一個帳號X天內只能Y篇或者幾個月內才能一篇這樣
作者: Srlassi (句號的面容)   2015-04-28 23:18:00
提高交易門檻、廢除通關密語、刪除 1.12,個人深表贊同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28 23:20:00
要推薦自家店面不是有廣宣了嗎?
作者: Botti (Botti)   2015-04-28 23:22:00
噗,原來廣宣是包含在交易文底下,剛剛看太快沒注意到
作者: waterboy1012 (比特幣挖礦機)   2015-04-28 23:23:00
5.1[代買] 跟 5.1.8[代買] 有衝突?
作者: v3su   2015-04-28 23:30:00
不是啦,我打錯字被g大更正,我說有5.3.5保障,5.3.3可刪
作者: Schaf (羊兒)   2015-04-28 23:33:00
其實我是說如果新版規上路,前版主發的戰文標準的定位問題@@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8 23:41:00
會 一樣會被說自由心證 但自由心證的合理性與標準性 會為你帶來好的發展方向(支持者多) 或是不好的方向(反對者多)
作者: sean7073 (建)   2015-04-28 23:43:00
其實戰文照理說最近比較有可能出現而已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8 23:43:00
結論:人言可畏 盡心盡力做好自己份內的工作 贏得肯定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8 23:44:00
舉個最近的實例:柯P 應該不用再解釋大家都會懂
作者: sean7073 (建)   2015-04-28 23:44:00
我的結論是 板主算帶風向的...相信你觀察也不少了
作者: RunDLL32 (古/靈/ç²¾/怪)   2015-04-28 23:46:00
8小時內被30位板友噓文 這是霸凌啊!1.4 由誰來認定是否違規 徵票根當紀念品也不行呀
作者: Schaf (羊兒)   2015-04-28 23:47:00
我認為戰文標準可以直接廢除,而改由版主依客觀情行判斷但是涉及解釋性構成要件的判斷必須要在判決說明理由而其他可以單純客觀判斷的則維持現在這樣列出法條即可像是交易文不符資格 就是公告然後列出法條及宣告罪刑但如果是像是否為引戰、嘲諷等等 公告判決必須要附心證理由這樣一來我們可以看到版主心證是否公允二來如版友有所不符於申訴之時亦可有相當的基礎可以反駁
作者: v3su   2015-04-28 23:52:00
1.4 台中哪邊有改造槍枝 台中哪邊有百樂門賭場
作者: RunDLL32 (古/靈/ç²¾/怪)   2015-04-28 23:52:00
太長了 the end
作者: vividcat46 (不能說的暱稱)   2015-04-28 23:56:00
1.4 不"在"此限 <-- 抱歉 糾錯字...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8 23:58:00
中舔妓者:Run驚呼Liu太長了!!!
作者: RunDLL32 (古/靈/ç²¾/怪)   2015-04-29 00:12:00
可惜bbs沒有超連結,什麼 "比照" or "同 1.1"之類的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29 00:28:00
1.4不是違規,而是違法,由誰來判定……腦袋內建基本法律常識應該都能知道那些違法?至於桶就是版主的事了
作者: Adven (電風扇)   2015-04-29 00:41:00
關於有沒有台中點的懲罰 其實覺得不應該交給噓文來判斷刪文也許可以 但是禁言與否是板主得去裁定的處罰手段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9 00:43:00
對 所以水桶3日已經是衡量後的好選擇了 對比劣退+30日噓不噓文 不是一個正常該有的判定標準正當性與確定性 完全不足以支撐起板主裁量權帶來的重擔我剛才看lzetn那篇是寫3日的說 又改成2日了@@ 我修正一下
作者: mrted (主公)   2015-04-29 01:35:00
揪團中的(含卡牌桌遊),意思說以後不能開桌遊團的意思嗎?
作者: Adven (電風扇)   2015-04-29 01:36:00
有關係到金錢才不行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29 01:49:00
會推錯不是討論在那的問題,而是jptt的問題ˊ _ˋ
作者: v3su   2015-04-29 02:17:00
版主,關於手動置底,可否將緊急性(例協尋、行車記錄器、緊急動物救援)例外呢?
作者: youngpool (母雞)   2015-04-29 02:29:00
想建議保留1.5的司法部分~~另外2.7會因為難以舉證問題(或是做假)造成板務困難建議要禁就乾脆點0.0不要把自己扯進司法相關的責任
作者: v3su   2015-04-29 02:34:00
應該可以,像最近有幾篇緊急動物救援,台中版民就很熱心這樣可以隨時知道最新情況,不然真的會忽略。一但救援完或是徵到行車記錄器、協尋就可以解除這陣子真的看見熱心版友都第一時間出手相助或轉錄我個人反對加回司法版規部分。首先,我去年發表的收據不要丟文章,後續就直接提告詐欺、九月勝訴、九月對方撤銷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而整個結案是在去年十一月,我完全無法教導以及分享給版民,等到十一月確定結案,我都忘記很多片段,所以選擇沒發表。再來,今年三月吧…我記得在法律咨詢版(當時我已不進台中版),就看見有人是在這邊求助法律,但被轉錄到那邊。其次,前天回歸的家暴文版友,法律專業程度讓我非常佩服,倘若日後這裡有需求助司法問題,我相信隱藏版的法律達人就出現。另外,請不用擔心我是自私想用這個來發文不違規,相反的,我保證在未結束前,我不發表任何相關文章及推文,因為這攸關我所呈交的任何相關,我不可能曝光出來
作者: youngpool (母雞)   2015-04-29 04:19:00
那條是進入司法程序~~判決出來要分享還是能0 0主要重點就是像你最後提到的,你網路上說的都會變證據為避免困擾所以在未定案之前不要拿到板面上來的意思所以...你可能誤會那條了?最早我定的原條文是這樣1.9: 禁止進入司法程序相關文章發文,違者禁言14日。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9 08:41:00
就有人想禁止我轉宣判文 才搞出天才的1.5規定厚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29 09:05:00
沒辦法,臉很痛不能一打再打
作者: v3su   2015-04-29 10:40:00
g大,您的這說法跟Y大的想法差了十萬八千里,您在阿拉伯XD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29 11:11:00
對 Y大的版本 是判決出來後可以分享 但某人定的1.5明顯就只是為禁而禁 十足的掩耳盜鈴
作者: v3su   2015-04-29 11:19:00
之前1.5後段組務那個太誇張,太扯Y大,如果放回1.5司法那個,我擔心會與我所管理的版,有所抵觸。我那版是讓版友把尚未結案,光起訴處分就可以讓我的版受理了、然後公告,提醒版友注意被告方而一旦我貼出公告,各版版主就可以警惕版友,讓版友不再受害。所以這是在還沒結案前,光是我看到起訴處分公文就可以進行發文公告,而不等到和解撤告、有無罪判決……
作者: mrted (主公)   2015-04-29 13:09:00
所以禁止line線上揪團有解禁嗎?
作者: ryosuke (邁向自己的王道)   2015-04-29 14:30:00
2.1 直接浸水桶有點嚴,應該有容錯次數
作者: lzetn ( 舜)   2015-04-29 14:33:00
智慧手機上BBS是給有智慧的人用的 哪需要容錯
作者: youngpool (母雞)   2015-04-29 15:18:00
司法文可以發的話,難免台中板上演他板曾發生過的宋昆事件...你也說了有需求可以專版,這種太專業的問題直接禁止掉,打回法律相關看版處理就好~請大德優先考量板友使用看板的安全~(雖然自己嘴砲找麻煩的也很多啦= =)
作者: sean7073 (建)   2015-04-29 15:50:00
說話多想一下很難嗎
作者: yopindaodi   2015-04-29 21:11:00
建議新增 轉錄八卦板文章至台中板時需全刪八卦板推噓文謝謝板主八卦板把黑道視台中市為等號,遇到街頭暴力事件的新聞都會有「台中不意外」「台中風情」的推噓文
作者: wores (Del.G)   2015-04-30 00:55:00
八卦版有__,轉過來然後板友又嘴一下就要跑__惹…對不起我是小孬孬你們自己填空沒有正確解答填了什麼也請不要告訴我謝謝(逃走
作者: yopindaodi   2015-04-30 00:55:00
即使是外縣市的同類型新聞,還會有鄉民指鹿為馬說是台中人上來or下來幹的,因此我認爲轉錄八卦板文章會有對台中極不友善的推文因爲跟台中相關的文章,才有可能會轉過來另外mrt也有刪除八卦板轉錄文的板規刪除八卦板轉貼文的推文的板規
作者: chester71 (.. )   2015-04-30 15:48:00
置底的檢舉專帖呢?? 不出來怎麼檢舉違規事項??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30 18:53:00
支持不刪推文 因為那只會累到板主 罰也不是不罰也不是但有折衷的方式:轉文後XX小時內應自刪原文推文 未刪除者板主可以以刪文(僅刪文不處分) 有其他違規則另記處分但我還是覺得可以不用管到那邊至於2.3轉文規定 如果仍照舊的話 或許以後我會白目的檢舉
作者: vividcat46 (不能說的暱稱)   2015-04-30 21:21:00
呵呵 照某些人的理論 不友善又不犯法為何要自刪原文推文?沒犯錯為何要刪? 更何況他人所寫這樣來說管太寬囉 忠實地轉一篇文章過來 結果自己被罰
作者: Afei (... )   2015-05-01 08:08:00
1.8 修改及增訂版規在固定時間內應該評估其目標是否達成,避免版主因私怨亂搞版規。 1.9 以後版主上下線要發公告嗎?這麼詳細的版規就是為了避免有人鬧版不是嗎?1.8 緊急處理跟事後檢討成效並不衝突,如果怕麻煩,在增訂及修改版規時就應該更謹慎,而不是怕麻煩就讓版規射後不理1.9 那請將版規寫清楚,一條規定有三個自由心證實在是太恐怖了,怎麼認定版主在不在線上,什麼叫臨時緊急事件,是不是蓄意鬧版? 而且如果怕請長假沒人管版,可以請小組長協助或是以後可以有其他版主來處理版務,除非你打算搞獨裁,不然只因為現況就將這條規定放在版務通則,感覺不太適合
作者: pe97jay (屏東我來了)   2015-05-01 12:30:00
交易門檻,退文數0,這門檻太高了,大家都很有可能因為一時的小錯誤被退文而變成永久無法PO交易文,這樣子真的對不小心犯錯的人,永遠沒有翻身的機會
作者: Schaf (羊兒)   2015-05-01 13:20:00
所以我還是認為涉及解釋性構成要件的判斷必須要附具理由
作者: v3su   2015-05-01 13:42:00
其實1.9 還蠻好認定的。例如中捷公安事故,就一堆扯上政治酸文就不恰當。不然,版主,您也可以在1.9去除緊急文字,而是含“任何違反版規事項均是”這樣呢?!
作者: Schaf (羊兒)   2015-05-01 14:34:00
公告,比方現在 理由: 2.1.9.2 無通關密語 無密語就維持現在而如果涉及是否為戰文等的判斷因為每個人對其看法不同希望能附具詳細理由,這樣應可讓板眾更服版主之心證避免過往之情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5-01 15:17:00
L板誤會了 我是指 檢舉未經原PO同意 判決文的話已經改成轉錄也不會被處罰 所以也就不需要檢舉了因為我是真的覺得 未經同意轉錄 可以採用「不告不理」一來你可以省事 用不著每篇都去緊盯是否經過原發文者同意轉錄 二來可以免去雙重標準的嫌疑(例如某人只抓他想抓的)這樣會變成你比較省事 但沒寫的人就直接等於違規>被罰>生氣>申訴>沒有HAPPYENDING 我不太能理解為何一定要抓這個不告不理 = 你不用費神去抓+被盜轉也有板規保護原PO權利當然 不是不能抓 繼續照現狀 也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但還是會回到老問題:你得每篇抓不然會有雙重標準的疑慮
作者: nanaceking (............)   2015-05-01 23:02:00
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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