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台中市府興訟? 近3年訴訟案達1801件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35129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
市府與民興訟?市議員江肇國拿出數字表示,市府近三年官司案總計達
一千八百零一件,各局處忙著打官司,如何推動市政?江肇國表示,自
二○一三至二○一五年,市府與人民興訟案件共一千八百零一件,其中
,交通局八百四十件最多,法制局三百廿八件居次,第三名則是建設局
一百七十三件,都發局、勞工局和環保局則都超過五十件。
江肇國指出,如果一件案子以五萬元訴訟費計算,三年需要九千萬元,
市府拿人民納稅錢和人民打官司,大家會同意嗎?如果案件單純,不需
請律師,就必須由公務員自己準備開庭資料,大家忙著打官司,勢必影
響工作效能。江肇國說,市府應與民興利,而非與民興訟,在訴訟前還
有申訴、訴願、調解或仲裁等程序,這些程序的時間及金錢成本都較低
,但因為部分公務員怕事、不敢做決定,往往捨棄這些程序直接訴求官
司。
林佳龍︰爭議案件 若不訴訟會被質疑
市長林佳龍對此表示,議員確實指出行政部門的問題,去年他曾調查,
市府與各業者或承包商打官司,敗訴率超過八成;公務員碰到爭議案件
,若不訴訟,怕被質疑圖利,副市長林陵三在交通部長任內處理桃園機
場捷運BOT案時,尊重仲裁結果,卻被監察院彈劾。
林佳龍也說,他將請研考會與法制局調查哪些局處經常敗訴,又不願和
解或仲裁,並請局處首長勇於承擔,該和解就和解,該仲裁就仲裁,該
停損就停損,如果局處首長不敢決定,就交給他決定。
至於交通局官司最多,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主要為裁決處的案件,一
年就有六百多件,都是交通違規訴訟,民眾對於違規有異議時,得先向
裁決處申訴,申訴結果不滿意,民眾只能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另有關履
約爭議案,該局先與廠商協調,協調不成再送履約爭議調解,訴訟是最
後手段。
法制局則表示,該局彙整各機關國賠訴訟、訴願後訴訟及採購爭議訴訟
案,未委請律師處理,自身也無任何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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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官司1801件 江肇國:如何拚市政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25000568-260107
中市府三年告1801案 江肇國批與民興訟
http://www.taiwanhot.net/portal.php?mod=view&aid=72550
中市訴訟多 江肇國:怎麼拚市政?
https://goo.gl/Zg9npL
【更新】敗訴率逾8成 中市3年花9千萬訴訟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24/739389/
要瞭解一篇新聞的內容,最簡易的就是像這樣,google 輸入江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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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簡易整理
民進黨議員
江肇國:1)市政府拿人民納稅錢來和人民打官司,大家會同意嗎?
2)訴頌案多,勢必影響機關的人力及工作效能
3)他認為當告訴人是台中市政府時,訴訟費用由公帑支出,
訴訟結果照辦就好,當然(非告不可)。
4)希望市府做好訴訟檢討與管控,哪個單位訴訟案件多就要
加強檢討,不管告贏或告輸都要找出確切原因改正,已降
低政府訴訟案件為努力目標。不要與民爭利,要為民興利
5)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市府不論打輸或打贏都傷了形象
市長
林佳龍:1)去年他調查市府與各業者或承包商打官司,八成都告輸
2)他深入了解原因是公務員都不願承擔行政責任,明明知道
會輸了還告,即使沒有爭議、沒有問題的案子還是告。
3)市府必須管控調查哪些局處經常敗訴,又不願以和解或仲
裁方式解決
4)會請法制局與研考會做調查,鼓勵局處長該和解就和解,
該仲裁就仲裁,該停損就停損,如果不敢決定就送給市長
決定!並訂定目標,具體改善。
交通局長
王義川:1)交通局案件主要為裁決處的案件,一年就有600多件
2)裁決處的案件都為交通違規訴訟
法制局長
陳朝建:1)市府訴訟案件數至今共累計1801件
2)市府1年花9005萬元來訴訟的數字,與實際並不相符
3)多數行政訴訟案件不委由律師處理,而是行政機關配置法
制人員負責
4)3年以來,實際上有委託律師處理的訴訟案件不到百件。
5)市府各機關的國賠訴訟、訴願後訴訟及採購爭議訴訟案,
幾乎未委請律師處理。
6)法制局本身無任何訴頌案
其它 :1)2013年交通局含裁決處的官司有277件、2014年268件、2015
年在不愛告的林佳龍主政10個月下,計有295件,沒有比前朝
告得少,第二名的法制局也有90幾件、建設局3年細積有173件
,顯然一時間降不下來,很難不告。
(台灣好新聞報記者黃志政)
整理後就可以得到幾個思考面向
一、針對議員說訴訟案件多,公孥花費開銷就多,而且如何專心拼市政
的部份,法制局說
1)訴訟案幾乎未委請律師處理 => 所謂一件案子5萬的計算方式不對
2)訴訟案由行政機關配置的法制人員負責 => 不會拖累一般人員
可是,凡是訴訟案,除非勝訴,不然都是要花錢吧?
縱使一個案子平均以幾萬的方式去計算不對,但至少市府也應提供
這些敗訴的案子究竟讓市府支出了多少公孥(或質詢的議員應該在向
市府要到這些資料後才來質詢)。
二、剛去 google 找到了一個行政訴訟案,大致上被告的部份長這樣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4023524.A.0B9.html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璧榕 律師
所以所謂「訴訟案幾乎未委請律師處理」,上面的例子就有委任律
師啦,法制局所謂的「行政機關配置的法制人員」在哪?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光是這樣一個訴訟案,費用就不只五萬啦。
而且這個就是原告經訴願後被駁回,不爽而提起訴訟,而且訴訟的
對象就是「台中市政府」(而非局處)。
我若是議員我就拿這個 case 質詢林佳龍啦。
原告在訴願階段一定也有提自己並沒有市府所言的那些過失,所以
問題就在於市府受理訴願後的心態是怎樣?那幾乎可以篤定心態就
是「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咩,因為:
如果承認原告無過失 = 那過失就是在市府(代表人:市長)身上
所以市府在訴願階段當然堅持原告有過失。
所以追本溯源,為何該案會走向訴願階段,就是市府依OOXX法對原
告做出裁罰,然後又在訴願的階段駁回原告的訴願,才使案件走上
訴訟階段。
三、綜合以上,關鍵就在於「訴願階段」的處理。市府訴訟案敗訴多,
代表在訴願階段的處理上並沒有做更謹慎、更通盤的考量。
比方今天市府行政裁罰民眾或業者,被裁罰人不服當然會提訴願,
我相信至少這三年來,比方以交通裁罰為例,必然存在「相同種類
的兩種以上 case 的訴願→訴願都被駁回→都不服提訴訟→都判市
府敗訴」,議員應該追的是「像這一類的訴願」到底有沒有在做檢
討及管控?應該追的是「法制局or研考會,是否應該為這些被重覆
提起的訴願做些什麼」?
比方日後又有運送河馬案的相類似例子產生時,新聞媒體及輿論大
眾一開始當然痛批「市府又害死一隻OO」,市府這時可能會說若業
者顯有疏失將依OOXX法裁罰,然後就裁罰業者OO萬,業者被罰當然
不服提訴願,市府「可能認為總有人要出來坦啊」駁回業者訴願,
業者不想被罰當然只有訴訟一途。
議員應該舉像這種實際的例子,直接問法制局,如果又接到這種訴
願時,你法制局會採取什麼作為啊???
(不然照法制局長的講法我只是做彙整,我們法制局沒有訴訟案,
講白一點就是干我屁事啊!)
不管是議員質詢,還是官員回應,還是新聞報導,完整度都不夠。
(比方江肇國還有質詢別的東西,但新聞大多沒寫)
(江肇國籲活化中區閒置大樓-大粒新聞網)
最後公開呼籲,叫局處長要勇於任事,就先從自己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