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去買協力旺,聽到老闆和客人在爭論
客人:我今天下午來買杏鮑菇,結果回去吃了之後牙齒斷了,現在要怎麼處理?
(斷掉的牙是補過的殘骸)
老闆:怎麼可能?沒有客人反應過,還是我退妳消費的金額。
客人:退我錢?應該要賠我補牙費用吧!
就再雙方僵持不下,警察來了。
警察:呃....這種案子警方不受理,還是你們要私下合解?
後來客人就悻悻然的離開了。
後續聽老闆說那個客人來要求賠償3,600補償他請假看牙醫和補牙的金額,不然就要告過
失傷害和申訴消基會。
覺得滿驚訝的怎麼會有人這樣要求?還要去申訴消基會"吃杏鮑菇斷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