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umi (Ryumi)
2016-05-30 00:53:21(恕刪)
(又是來澄清)
關於商家贈送:
對贈送文我是放寬很多,
也是鼓勵物盡其用。
商家沒有濫用的情況,我就不會主動處理。
關於玉米王:
主動私信給他是因為贈送文真的太頻繁,
已經有點超過,
所以才在他那天PO新文章的時候提醒他之後請用[廣宣],
並非接到任何人檢舉。
作者:
jennykam (三月是戰鬥月)
2015-05-30 00:53:00喔喔 出來打臉!!
作者:
hsin1207 (hsin1207)
2016-05-30 00:55:00作者: Murster (臺中魯蛇王) 2016-05-30 00:55:00
\無限期支持L大復出/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01:00hsin1207 這段我訂立的 我解釋 不受理 代表不會處理當然同時也不會 用 我主動去處分這種理由 避免執法不公
作者:
lzetn ( 舜)
2016-05-30 01:02:00不受理 指的是板友檢舉 應該不包跨版主主動處理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02:00會訂立是因為當初有r開頭檢舉達人 去檢舉超過30天的文章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05:00不是喔520那位檢舉的不會超過24小時另外水桶公告 小組長當初是說 建議 我在72小時內發表
作者:
lzetn ( 舜)
2016-05-30 01:05:00哈 時間有點久 忘了XD
作者:
hsin1207 (hsin1207)
2016-05-30 01:06:00水桶公告的事我是有印象在某版看到你當初有問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07:00但沒有硬性規定的樣子 只說一定要發
作者:
hsin1207 (hsin1207)
2016-05-30 01:07:00okcool的確是沒訂時間,只有說一定要公告,形式不限,統一置底推文也行
作者:
Liumi (Ryumi)
2016-05-30 01:08:00樓上正解。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08:00當初說形式不限 所以我跟我前面y開頭那位討論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09:00他是說用刪文時候 附帶理由也可以,小組長認為 這樣不可以
作者:
hsin1207 (hsin1207)
2016-05-30 01:10:00相較之下在屍體上附理由的話的確是比較難找,如果剛好卡在重開機前的時間的話重開機後就找不到了...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10:00所以在這個組應該是要透過發表文章或者推文的方式才算數我是覺得都訂立超過7天不受理,再去處理7天前的文章很明顯就是針對性處分
作者:
hsin1207 (hsin1207)
2016-05-30 01:13:00認同。除非你把版上六萬多文章都確認過一次沒有違規,不然真的很有針對性的成分存在。*六萬多篇
作者:
Liumi (Ryumi)
2016-05-30 01:13:00看完眼睛都脫窗了Q_Q還不包括要搜15天重複啦 30天重複 7天重複...嗚嗚嗚
作者:
hsin1207 (hsin1207)
2016-05-30 01:15:00所以說不要自找麻煩...
作者:
skizard ( )
2016-05-30 01:15:00好奇問一下如果文章有修改或是新推文 是算新修改或推文
作者:
lzetn ( 舜)
2016-05-30 01:16:00累人功夫 所以玩到現在都是嘴砲 就算出來選也是當分母XDD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16:00我覺得推文規推文 編輯要看編輯什麼
作者:
skizard ( )
2016-05-30 01:16:00時間嗎
作者:
Liumi (Ryumi)
2016-05-30 01:17:00看修改什麼。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17:00不過這種很細節的東西,就只能看組務怎麼判
作者:
skizard ( )
2016-05-30 01:17:00在其他BBS站上有遇過網友故意在舊的文章亂改或是惡意推文
作者:
lzetn ( 舜)
2016-05-30 01:18:00板主可以按~看修改前的文章 所以以為用修改可以規避或是隱藏啥的....... 別太天真了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18:00你一篇30天前的文章最近想到回去修改錯字,我去處分你我想組務是不會判我合理的,但是你編輯30天的文章,罵人
作者:
skizard ( )
2016-05-30 01:18:00這我知道阿 只是問說如果七天不受理 超過七天再修改舊文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19:00那我覺得處分也是剛好而已
作者:
skizard ( )
2016-05-30 01:19:00了解 那當然沒問題
作者:
Liumi (Ryumi)
2016-05-30 01:20:00我知道h板友的意思了,但是一般人不會這樣做。文章都會洗下去,修改沒意義沒有曝光度。另外一個情況就N大講的。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16-05-30 01:24:00是s
作者:
Liumi (Ryumi)
2016-05-30 01:24:00XDD我愛睏看錯了...
作者: v3su 2016-05-30 04:33:00
支持L 版主復出
作者:
k70113 (你們他媽很正義~)
2016-05-30 06:16:00所以檢舉是110那位?
作者:
Gemani (′_ゝ`)
2016-05-30 11:45:00沒什麼針對性處分,單純看到就處理我跟玉米王無冤無仇的
看到就處理可以無視時效規定?要不要自己去水桶冷靜一下
作者:
Gemani (′_ゝ`)
2016-05-30 11:56:00那並不是處理時效,是檢舉時效
作者:
zeephine (你在猶豫什麼)
2016-05-30 12:32:00支持L大 耶~
作者:
aj9349 (AJ)
2016-05-30 12:40:00你再硬凹啊?「看到就處理」,為什麼看到?你前面都自己說是因為有人寫信檢舉,你現在也自己承認檢舉時效一事,你這叫做沒受理?不要以為每個人都跟你一樣沒邏輯好嗎?請搞清楚有沒有針對性不是你說了算好嗎?真的是球員兼裁判耶。沒關係啊,就繼續硬凹、強詞奪理、秀下限啊,我就等著看Gemani這帳號遺臭萬年受眾人恥笑而已,也沒什麼,不過照這種情況來看這位子應該也坐不久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