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ipoip (啦啦啦啦)
2016-06-12 14:15:59收到公文是由建設局發出違停於興大園道一案
依據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5款規定,
本局將依該條例第42條規定裁處新台幣1200元罰鍰。
另外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給予陳述機會
於時限內可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書,未於期限內提出者,
視同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局將逕依法辦理。
以上簡述公文內文
請問
1.違規事實,有人可有去陳述過意見,而因此沒有裁罰嗎?
2.建設局例行要行政程序完備,故先行文後寄行政裁處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