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易] 即期樂樂Q貝便宜賣(2017/01/03到期

作者: cobrabaton (普渡眾生 引渡使者)   2016-10-31 12:08:12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
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二、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
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
下嬰兒單獨使用。
三、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
,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
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第 3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
第 4 條
依前條但書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
其營養優於母乳。
第 5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
、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
第 6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五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
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其母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第 28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是該辦法立法依據
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條有關於法規內相關用詞定義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
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
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
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
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六、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之物質。
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
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八、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九、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及營
養宣稱。
十、查驗:指查核及檢驗。
十一、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
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
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
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
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立法意義是為了管理"業者"
也就是加工製造販賣輸入輸出...等營業行為的公司或其業者
而非無營業行為之"個人"
台灣法規是沒有寫的你就可以做,有寫不能做的就照規定
而母法的相關罰則也是針對業者停業跟開罰
個人販售1歲以下未吃完或用完奶粉沒有所謂廣告行銷的用途
更非商業行為,不受該法管轄。
法規要看清楚,不要隨便打臉,你的連結也只是母嬰網站一篇"新聞"
記者用字還特別選"疑慮"
不敢說違法,甚至連違反甚麼法規怎麼開罰都不敢明示
而這個行銷辦法的立法用意是為了鼓勵"哺育母乳",所以希望廠商不要針對
1歲以下配方奶去做促銷讓本來能哺育母乳的媽媽,進而選擇配方奶
至於配方跟母乳各有各自的好處,就不詳述
但只能跟你說不是每個人都天生就有足夠母乳可以哺育的。
配方奶不是大麻 k他命 海洛因 安非他命 等管制藥品
更非侵入性醫療的醫藥用品
相關的辦法跟條例都只是為了管制賣奶粉開發票有營業登記的廠商
而個人只要沒有營業行為也不會被視同為"業者"。
請不要用恐懼針對為了你的老年生活,而生育下一代來納稅的辛苦爸媽
當了爸媽都是全世界最大的挑戰
只能跟你說你要戰,請發文到衛福部等回文再來戰,期待你的公文
如果衛福部回文給您,個人賣自用不到的1歲以下奶粉也要開罰
並附上相關開罰辦法
我個人在板上跟您道歉,反之如果您找不到開罰依據
請您跟辛苦的爸媽們道歉如何?
※ 引述《skysareblue (晨曦)》之銘言:
不賞臉不代表可以在網路上販賣
http://www.mombaby.com.tw/m/article.php?id=589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嬰兒配方食品」相關規範,「一歲以下之嬰兒配方食品」不能進行廣
告、促銷、廉價銷售活動。這是因為國民健康局為鼓勵哺餵母乳,1歲以下配方奶粉,不
論是二手交換、低價出清、面交、以物易物等方式,都有觸法之疑慮。1歲以上嬰兒成長
奶粉則被歸類為食品,因此,不受此限
也請版主留意一下該類商品不得在網路上販賣
備份一下
※ 引述《lioushyun (富士蘋果)》之銘言:
: 小孩不賞臉QQ
: 編號 品 名 金 額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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