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黎明幼兒園園長林金連:一定與學校共存亡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11-20 23:00:05
對於園長一家繼承糾紛不大清楚,
但覺得關於自辦重劃有一點蠻可怕的: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八條: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
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並依該辦法第六條規定:
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
三、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四、重劃計畫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五、成立重劃會。
六、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七、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八、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九、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申請地籍整理。
十一、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二、財務結算。
十三、撰寫重劃報告。
十四、報請解散重劃會。
然後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
自辦市地重劃之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因都市計畫需要,報經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WTF !
綜觀上述規定,
要辦自辦重劃最簡單方法如下:
1.找七個地主成立籌備會。
(沒規定最低所有權多寡、沒規定最少持有期限!)
2.籌備會畫重劃範圍後,向該管縣市政府申請核定。
(這是大清開國圈地嗎?)
3.經核定後,辦理公聽會,
公告重劃計畫書、說明補償辦法,
取得所有權人同意。
(這階段就是錢、還有____。《空格自行帶入》)
因此,今年司法院大法官針對自辦市地重劃審查作了以下以下解釋:
(p.s.申請該解釋的也是台中被自辦重劃的苦主)
釋字第739號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未
就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規
定;於以土地所有權人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時,復未就該人數與所有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
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以及同辦法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均屬重劃
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不符,且超出
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目的與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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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
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可怕!
這種重劃辦法竟存在這麼久!
多少原所有權人血淚抗爭!
可怕!
作者: bbbgggttt999 (亂我D槽者必殺之)   2016-11-21 03:33:00
各種騷擾恐嚇真的很姬芭
作者: MurderKiller (柳橙柚子)   2016-11-21 13:30:00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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