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章發文主體及內文判斷商業行為部份,與自身相關之社團法人,公司行號,商行,社團,個人事業無營利事業登記所提供之服務及有實體、無實體商品及服務,贈送與分享與推廣皆屬廣告宣傳之模式規則制定只能以客觀觀點訂定,身為規則制定者你能做的只有訂出一套在適用上有明確客觀標準的適用規則。以該個案觀之,文章內無法研判設計師與發文者的關係,即使文章表現手法再爛再拙劣再設計好的規則之下,就不能把該文章視為廣宣文如果用上面我列的範例,爾後可以要求發文者須加註上列例示規定,我保證那些廣宣寫出來的文章看起來會超可笑。但這規定還不算完美,還有改進的空間。不管你怎麼定,有心人士就是會可以找出漏洞可以鑽要我我也認了,畢竟人家還能拼死拼活找出所有漏洞也要他X的發一篇說自己不是廣宣文的廣宣,我也只能甘拜下風先以你列出的3點來解析1.揪團到自己店家 但是沒有說自己的店多好 不算廣宣問題在於人家都揪團到自己家了,這還不夠廣宣嗎?2.3都是同理,明明就是在宣傳自己家東西,居然只因為店家不稱讚自己,這就變一篇食記文嗎?再訂定規則前,身為版主你可以定義一下「廣宣」二字的意義嗎?不要說普羅大眾的普世價值怎麼定義廣宣如果連你自己對「廣宣」二字都沒有自己的想法那我想真的不用在這邊集思廣益了反正我提供的意見很簡單,只要自家店舖的文章一律視為廣宣店鋪,以及名詞的定義可參照最早的發文定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