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5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八、逾有效日期。
第 4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看起來送過期食品應該是明顯違法的,
但是之前我們食品人有爭對"食物銀行和食物冰箱"時期,
有對"贈品"之定義,有作過描述的法律為下: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贈品、贈獎,定義如下︰
一、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
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所以如果不是以"爭取交易之機會",就不算是定義上的"贈品"。
所以如果純粹贈送,當然也就沒有第44條之罰則。
PTT有些地方版開始有這些糾紛,違法就要水桶一年+退文。
目前台中版則是屬於"非事業贈品",所以沒有違規。
目前還是要看看站方的看法,BM板也是討論很多次了。(BM板是版主才能去的版)
目前大概是這樣,在台中版不違規,也希望大家暫時不要貼,等站方說明再說。
如果有專業看法,可以去CntrbndList板,那邊是站方討論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