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347 (捕快)
2020-06-11 16:48:14※ [本文轉錄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UuRWh0q ]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 看板: L_TaiwanPlaz
標題: Re: [建議] woo33678 申訴 nicely 案
時間: Thu Jun 11 12:50:48 2020
經信件詢問衛福部,衛福部健保署今天有回覆我如下:
李先生您好,所傳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1.政府實名制取得之口罩為醫用口罩,屬藥事法中規範之醫療器材。
2.一般民眾無具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用口罩,倘民眾有發現違規之情事,可檢具相關事
證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如為交換或是贈送則未規範。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敬復
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敬上
https://i.imgur.com/GUXw9kl.jpg
※ 引述《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之銘言:
: 抱歉小組長. 小弟在這裏有另外的證據
: woo33678 所張貼之原文. 小弟曾轉錄 CntrbndList 版.
: 其原文為 "交換中衛口罩". ( 中衛公司所生產. 幾乎沒有一般口罩, )
: 這個可由中衛公司的官網或相關經銷商如 PCHOME 查詢.
: 而且中衛公司於國家防疫時期全公司的口罩是被衛福部徵購.
: 原則上應該不會出現 "中衛公司的一般非醫療用口罩"
: ( 相關原文從 CntrbndList 轉錄回來. )
: 即使 woo33678 所交換之口罩. 產品為 "中衛非醫療用口罩"
: 理應由 woo33678 舉證. 若該口罩為實名制所購買之口罩.
: 則必定為醫療用口罩. 這應該無庸置疑.
: 以下轉回 woo33678 原貼文. 請小組長再次考量.
行政命令以公文函示為準. 所有的行政指導都要有正式公文, 給小組長的回信沒有承辦人也沒有文號或者實證就是. 有沒有人要當勇士貼文給衛生局處理看結果會不會開罰單.回函最矛盾的地方.就是適用藥事法的交易但交換贈送無規定.和之前的函一不同而之前的函是以民法的轉移視同交易,兩法皆適用嗯. 明天來衛生局聽聽衛生局怎麼說.之前的函也轉寄給衛福部應該下個星期或下下星期才有答案. 既然衛福部回信合法. 那就是站方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