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建議] woo33678 申訴 nicely 案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2020-07-11 11:15:10
衛生福利部 <[email protected]>
2020年7月7日 週二 下午1:37 (4 天前)
寄給 我
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回覆通知信
敬啟者,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1.依據藥事法第17條及第27條規定,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申請藥商登記後,始得營業;同法第40條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
,始得製造或輸入。
另依前衛生署98 年 11 月 18 日衛署藥字第 0980086050 號函,當事人雙方
約定互相轉移藥物之互易行為,適用藥物買賣之藥事法規定(參考民法第 398
條)合先敘明。
2.您如發現相關違規情事,請檢具相關具體事證逕向所在地衛生局舉發,俾利第
一時間即時查處。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署 敬復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