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率先訂營建廢棄物處分原則 查獲3件最高可罰30萬
聯合報 / 記者陳秋雲/台中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538460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台中市環保局依循此類棄置案件判定,率先訂定營建混合物混雜比例適用行政處分原則,
去年6月執行至今,已查獲3件移送法辦。
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2019年邀都發局、土資場業者、營建混合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專家
學者等研擬初步營建混合物判定原則,另到台中合法營建混合物處理機構會勘及採樣,根
據實作分類後的土石產品分析混雜比例,訂出台中市環保局「營建混合物混雜比例適用行
政處分原則」去年6月11日開始執行,規定瀝青混凝土類、玻璃類、雜質類的混雜比例為
10%、2%、2%。
環保局至今已查獲3件,稽查人員依營建混合物混雜比例適用行政處分原則,判定該棄置
量已超過規定比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6條第4款規定,從重裁處最
高罰鍰6萬到30萬元,函送地檢署偵辦。
環保局長陳宏益強調,市府對棄置營建混合物案件從嚴認定,讓合法民間廢棄物清除、處
理業者有所保障,持續加強稽查及監控。
陳宏益舉例說明,去年6月12日會同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員警(保七
總隊)至清水區甲南段土地稽查,發現該處遭棄置8袋營建混合物,袋內夾雜土、石、磚
、瓦及石棉瓦片等廢棄物,且根據保七總隊提供的錄影檔及照片,發現民眾駕駛小客車至
該處棄置廢棄物,隨即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