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榮總上班
因為榮總準備蓋新大樓所以原本給員工停機車的地方被封起來 附近能停的地方基本都被
停滿滿
今天早上趕著去上班
摩托車停在巷子往台灣大道的邊上
但是剛剛下班看到違停單整個快氣炸
https://i.imgur.com/1tXzyFM.jpghttps://i.imgur.com/aFYg8Ab.jpghttps://i.imgu
r.com/EBhAK3b.jpg
明明離紅線超級遠 車流量也很小還是被開違停
上網查了一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
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 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
緣以三○公分為度。」,再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三案判決意旨,若民眾據法律規定信賴
停車的位置已經不是屬於管制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行為依行政罰法自不符合道
管條例規定事實。
我這樣如果走申訴流程有機會嗎?會不會依據公務員的個性就被隨意用沒有問題駁回?
還是去議員服務處或找媒體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