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劉姓男子在某夜店認識女子小花(化名),2人相約回家發生關係,沒想到脫光後意外發生爭執,雙方大打出手,快樂的事情卻成了悲劇收場,劉男也被依照強制罪判拘役50天,得不償失。
根據判決書內容,劉男與小花在夜店相識,相處了超過一個月以後,決定相約到他的住處發生性關係。沒想到2人回了家,連衣服都脫光光了,卻因為小事發生爭執,進而大打出手。
劉男先是掐住小花的頸部,再用力捏小花的胸部,最後還將人強壓在床上,行為十分失控。
小花遭到傷害,同樣也相當憤怒,穿上衣服準備離開前,伸腳踹了劉男的下體、肚子,導致劉男摔倒在地,雙方不歡而散,也互相告上法院。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劉男未能控制情緒,動手傷害了小花,不過到案後坦承犯行,也已與小花調解,小花不願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依照強制罪,判他拘役50天、緩刑2年,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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