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6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第 110 條
6.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
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了保護PTT和自己的荷包,沒事去警察局泡茶,
大家過了12點之後,就不要討論政治了吧。
八卦版和政黑板都有相對應的處理,政黑板還直接變成兩年一度的廢文版,
大家就忍一下吧,多看看有沒有東西可以在台中版賣的。
置底交易文很好用喔,沒限制推文販賣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