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因為不會貼新聞,所以來閒聊
早上先看到新聞是發生在左晚,是位於南區和烏日交界的派出所
剛又再看新聞,該所長手機已解碼,大概自殺原因是取締酒駕被民眾告傷害
又和解不成所以身心疲累之下如此了斷
傷了家人的心,非常,而且是在過年前
而那位不爽的對方,可能還無所謂 繼續提告
這件事讓我蠻震驚
為何和解不成 值得丟掉性命
但猜想這所長可能頭一次碰到諸類刁民,第一次被提告
就感覺嚴重,而想和解,又對方不理堅持提告,但這怎麼會值得一死了之?
是事實真相若站的住腳,真的不必聽到提告就搶著去和解
尤其現在社會詐騙真的太多
曾聽朋友說過剛開店莫名其妙被告,結果對方就是故意猜測他會因被告而害怕,所以來獅子大開口騙錢
而警察在執行公權利的立場
應該也要讓警察本身清楚知道自己的法律安全範圍
否則,怎麼想,告訴成立 就是差在前科跟良民證罷了?
像北部有惡警,是懷疑民眾酒駕還無照也忘了,竟然把民眾的腳骨弄斷,那才真的叫故意傷害!結果後來也不了了之,飯碗還在,就算調去偏鄉也是人民的惡夢,那叫作暴力執事。
只是該位所長情緒好像真的也大,一時過不了關,真的很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