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訴字第3345號
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17-1.html
政府的法院判決書有查得到,6.裁判書查詢輸入=>102年度訴字第3345號
裁判書我不會用直接貼上網址,不太會用網路
有人問過我,是那一位?但我家人有跟我說過不要上網講,法院的判決書有可以查的到
相關的判決
當年我爸為這件事情打我,事情都已經都過去了
==================================================
有些人留言說看不懂,法院判決書內容不知道能不能夠複製貼上來
我貼部分內容上來補充一下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高敏裕曾係原告陳偷嬛之男友,詎料被告早已於民國97
年11月1日已與訴外人高周品宣舉行文定,卻仍隱瞞此事,
繼續與原告交往。直至99年2月1日即小孩出生之日,為報戶
口之需要,才與訴外人高周品萱辦理結婚登記,但被告仍隱
瞞此事繼續與原告交往,原告發現後震驚不已,為求真相,
遂於100年5月21目下午5時許,會同原告友人陳麗丘、張晟
前往合中市○○○路○段○○○號被告住處,欲查明此事,然
嗣後卻遭到被告分別施以侵權行為如下:
⒈被告以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被告高敏裕於100年5月21日下午5時許,即原告抵達被告
住處時,竟故意於高周品萱、陳麗丘、張晟等人面前指摘
原告要來勒索20萬元,詆毀被告名譽。另於同日下午6時
許,又在5位員警、陳麗丘、張晟、高周品萱及姓名不詳
之鄰居圍觀之情況下,再次故意指摘原告係詐騙集團,向
他勒索20萬,詆毀原告之名譽。
⒉被告以傷害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健康權:
原告於100年5月21目下午5時許進入被告住處後,被告更
基於傷害之故意,從2樓樓梯下來,朝原告陳愉嬛以右腳
踹擊腹部,致使原告撞擊車庫內之轎車車頭後,身體又摔
落地面,致原告受有背部挫傷、右上臂挫傷、頭部撞擊等
傷害。被告見原告倒地後,仍欲繼續踹擊原告,嗣經原告
友人陳麗丘等上前制止,被告始作罷。
⒊被告以私行拘禁行為,侵害原告之自由權:
原告遭受被告上開行為之侵害後,已感到傷心欲絕,原本
欲協同二位友人離開,然被告卻故意放下鐵捲門,不准原
告等三人離去,限制原告等三人之自由。原告遂不斷打電
話向警方求救,所幸警方終於在同日下午6時12分許抵達
,使原告等三人終得以脫困,度過令人膽顫心驚的20多分
鐘。
⒋被告於100年12月5日以不事事項,意圖使原告受刑事追訴
而誣告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竟捏造「原告於100年6月間某日,
獨自一人前往被告上開住宅內,雖經被告當場要求立即離
開,惟原告卻仍留置其內並毆打被告高敏裕成傷」等不實
事實,於100年12月5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原
告無故侵入住宅、及傷害等罪,意圖使原告受有刑事追訴
,幸賴檢察官明鑑,作出不起訴處分。
⒌被告於100年12月7日又以不實事項,意圖使原告受刑事追
訴而誣告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原告於100年12月7日,又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
,指原告及其友人陳麗丘、張晟等三人於100年5月21日下
午5時許,前往台中市○○○路○段○○○號被告住處,堵住
唯一之出口,不讓被告離去,有私刑拘禁之犯行。幸賴檢
察官明鑑,作出不起訴處分(雖經被告聲請再議,然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仍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1030號
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在案)。
㈡被告原本應該是原告最親密、最信任之另一半,惟被告竟以
前開各種手段侵害原告之名譽、身體、健康及自由權,被告
因此感到痛苦萬分,傷心不已,受有精神上之重大損害。請
斟酌兩造雙方原為男女朋友,但被告竟隱瞞其已婚之身分,
以欺騙之方式繼續與原告交往,令原告陷入俗稱小三之不義
處境,待事跡敗露,竟又誹謗原告、傷害原告身體、健康及
自由,致原告內心受到重創,不敢繼續居住於台中,而搬遷
遠地,每到半夜,更常作惡夢而驚醒。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就被告前開行為分別請求如下之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
⒈被告誹謗原告名譽部分:50萬元。
⒉被告傷害原告身體、健康部分:80萬元
⒊被告妨害原告自由部分:25萬元。
⒋被告於100年12月5日誣告原告部分:60萬元。
⒌被告於100年12月7日誣告原告部分:60萬元。
⒍以上合計請求被告賠償27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㈢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