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板規4.2規範內容與效力釋疑

作者: lightwing   2024-10-03 08:52:37
#1c_ORwvb (TaichungBun)
※ 引述《skyjazz (史蓋爵士)》之銘言:
https://i.imgur.com/A1gjERL.jpeg
https://i.imgur.com/h1ouHbS.jpeg
主訴:
判決主文補充敘述部分於法有違,
應予撤銷。
1、IP相同2次以上檢送帳號部認定分身帳號,是組規設定的「標準」。
2、talk5566、pachinko5566、q347、BIA、oceanplus文章發言模式相同,經眾多鄉民互
相驗證、接觸上述帳號持有人本人、及LoL外網與高義自設網頁,確認均為高義分身,這
是眾人認定之「事實」。
3、鄉民於推發文時選擇認定、稱呼上述帳號使用者為高義,屬於「言論自由」。
4、板規4.2以「造謠不實訊息」作為亂板認定,唯組規僅為設立分身帳號「標準」(IP重
複2次以上),故該組規並非認定高義是否為前述帳號互為分身之事實,則若板眾鄉民於
台中板指稱上述帳號為高義分身,何來觸犯亂板板規4.2之理?
5、假設,日後有人在q347發文下方推文說「高義你機油沒喝就閉嘴」,試問前述行為是
否違反板規4.2視同鬧板?
6、易言之,今日群組長(代理板主)之判決主文及補充敘述,是以個人意見加諸組規與
板規未有規範之範圍,變相否認高義持有多重分身帳號,並以公權力為其背書,是否允當

7、綜上所述,判決主文及補充敘述明顯侵害言論自由,連八卦、政黑都不曾明文禁止「
發言」指稱上述帳號為高義分身,鑒予撤銷。
8、本文以溝通信件形式同發於群組長信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