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投票日請勿拉票以免觸法

作者: SES (大家要乖啦)   2008-03-22 03:05:07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
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違者,依同法第96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於投票日利用電腦網路拉票,即屬競選或助選活動,而有上開條款之適用。
請各位留意發言誤觸法
另外關於開票後的心得
(EX: 爽凍蒜! 不爽落選! 後悔沒回去投票! 嘲笑另一邊 對未來擔心 等等)
這一類的文章都將列入 [私] 並且即刻砍除
請到政治相關看板紓發心情
作者: JanChang (Jan)   2008-03-22 07:44:00
看不太懂,那請問18301篇是被列入私嗎?
作者: BMHSEA (Ciao)   2008-03-22 08:24:00
那篇很快要被刪除了吧~~
作者: sunyos (汗衫+藍色拖)   2008-03-22 11:15:00
那KMT版一堆說要補刀的不就觸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