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南鐵路地下化被徵收戶耆老哭訴賴清德謀財害命

作者: s026312345 (阿k)   2013-03-15 01:27:08
http://ppt.cc/p5YF 轉自台灣城市論壇一位板友希望台南市政府用文明與
正直來說服他,請大家幫忙檢視這四點,感恩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2013/03/14
台南市政府及賴清德市長近日對於台南鐵路地下化的聲明讓人深感痛心與憤怒,因為裡面
充斥了許多對於自救會的不實指控,本人對於台南市政府如此顛倒是非的惡劣行徑甚為不
齒,以下謹嚴正提出四點回應:
1、台南市政府的聲明嚴重扭曲事實,製造台南市民彼此矛盾,盼請社會各界能夠予以明
察。本人也要求台南市政府立即更正錯誤資訊(如徵收竟然優於徵用!),並停止對於自
救會的抹黑,不要再繼續傷害自救會。試問,自救會成員何罪之有?他們的痛苦還不夠嗎
?為何權力的擁有者還要這樣的栽贓、污衊及欺壓他們?權力的擁有者應用文明與正直來
說服我們!
2、交通部鐵工局所提方案與自救會所提方案到底熟優熟劣,這恐不能由當事者之一—台
南市政府來予以獨斷。本人主張,由於本案將嚴重侵害人權,理應委由客觀中立之第三者
來予以評估,交通部鐵工局或台南市政府皆當利益迴避,不宜球員兼裁判,損及政府施政
公信力。
3、台南市政府應依法行政,嚴格遵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切莫著眼於龐大土地開發利益
,反將政府公用土地保留,而來剝奪私有土地。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42號判決

土地徵收是對財產權具目的性之侵害,而非國家純粹取得財產權之工具,更非調整私益衝
突之手段,而是為實現公益之最後不得已措施。因此,國家對興辦公共事業所需之土地,
必須用盡所有法律之手段,均不可得,最後始得以徵收方式為之。…準此,需用土地機關
倘有適當之公有土地足供所需興辦公共事業之需求時,需用土地機關自應優先利用其公有
土地,不得任意讓公有土地閒置,再假借徵收手段,以取得公共事業所需之私有土地,否
則即有違比例原則之要求,並與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立法精神不符。
4、台南市政府用優或劣來評斷自救會所提方案,這表示自救會所提方案依舊是可行替選
方案,如此一來,政府依法就不能強行徵收。按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067號判決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
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強制取之謂。足見土地徵收,係國家為實現所欲興辦
公共事業之公益的最後不得已措施,故其徵收,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之徵收要件及程
序,並應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俾所欲實現之公益暨私益維護得以兼顧。
此外,99年度判字第1276號判決、99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等,皆有類似之法律見解,盼
請台南市政府能夠守法,確實依法行政,切勿侵害人權。
作者: Fatemax (G小調)   2013-03-15 01:35:00
有空在這裡轉貼,先去對全部407戶講清自救會版也會拆屋
作者: xSAUCEx (索思)   2013-03-15 01:36:00
當面公開對質辯個清楚 不要關門起來談 又說人家都抹黑
作者: xSAUCEx (索思)   2013-03-15 01:38:00
人家邀你公開辯又說沒空 然後在背地裡拼命亂罵
作者: justsay (說說而已)   2013-03-15 01:57:00
禮拜五早上有他的課 不知道可不可以直接問他?...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