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自救會的訴求, 並不反對拆遷, 也不在保留原屋
只主張保留開發後的原土地所有權
所以重點應該在於「保留土地或補償地價」及「未知利益」
進行一些學理上的小討論
準此
本人採用林祖嘉教授對於徵收案的若干建議, 來檢視地下化的徵收案
來源: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16666_3.html
一、補償金額孰項合理?
保留土地的選項, 必須建立於[工法可行性]及[用路人安全]等基礎上
如果工法不允許, 自然無法保留原土地
因此本人不多做闡述
只針對補償地價
各位是否知道, 大型公共開發案只要一有風聲
就有內部知情人士開始收購當地土地
連平時沒種稻的都開始「搶種」果樹、水稻, 只為了有更高的補償價額
直到該案核定公告時, 更多投資客進入該預定地, 有賺就轉手, 價格一層層疊上去
造成當地市值的攀升, 直到政府要徵收時, 已經漲了2~3倍或更多
總之, 預期開發完成, 而讓當地店面有金店面的未來預期價格, 這就是「投機價格」
你不要說什麼, 投資客可以促進土地市價正常、投資客看錯也會損失、「流動性」
那是在正常市場的狀況
綁了一個公共建設案的條件下, 此時投資客的進入, 就是投機
結論:
1.這些「投機價格」造成政府徵收的財政困難, 更何況,
要求政府用「投機價格」來徵收的人, 是否要求政府「買單」這一筆投機成本?
也等同政府「圖利」這些投資客
2.地主要求用「建設完成後的價格」補償, 同理, 一樣是圖利
因此合理的徵收價格, 只能用徵收案核定前的價格期間內(一年內), 該地的「正常市價」
並給予加成補償, 可參考林祖嘉教授的1.4倍市價 (注意, 係鐵軌旁東區之正常買賣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