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報稅,所以想要請診所補發醫療費用支出證明。
去年因為小孩子打疫苗,所以總共花了一萬五啊!
但診所態度非常強硬說不補發,還指著收據上面列明說「本收據遺失不補發」。
(診所在善化)
之前好幾次是拜託老人家帶小孩去打針,老人家不會習慣保留收據 (他們又不用繳稅),
我也是太天真,誤以為只要申請再補就好。
畢竟之前在台北,衛生局有行文請轄內醫療診所必須接受民眾申請補發收據
(但可酌收手續費30-300不等)。
請問台南有沒有這樣的方便?或有版友知道 (除了自認倒楣之外) 如何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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