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該如何請警局加強該員警的訓練?

作者: ckchang (ckchang)   2013-06-30 10:59:54
我直接說自己的經驗好了
1.案發在大學路成功校區郵局提款機附近和無照的國中生擦撞,對方肇事逃逸
我受輕傷,沒打119,所以直接110報警
一開始說成大大學路成功校區,對方也是要詳細的門牌號碼
害我非得跑到對面去看商家有沒有掛出門牌
警察約40分鐘後才到,那時我也很氣憤,明明林森路就有警局,怎麼會這麼久
原因是交通事故是由文化中心的交通大隊負責,一般警局不處理
且來這的警察才剛在另一現場做完筆錄,所以來的比較慢
再說為何一定要詳細門牌號碼,警察的說法是萬一大學路有兩個事故點
不說清楚地點,如果他們處理到另一個事故點,而沒處理實際報案者,那我一定會抗議
所以報案要說明實際發生地址
最後警察好心告訴我,要防止肇逃者避不見面,一定要去醫院開驗傷單
用刑事責任強迫對方出面,不然民事賠償對方有可能都不出面
2.案發地點在大同路往北方向,當時前方已紅燈,所以我在3、40公尺前開始滑行
對面一個爸爸帶著小朋友穿越車陣,由於我騎機車在慢車道,視線被汽車擋住
小朋友身高又不夠,突然從轎車前衝出,我反應不及只有撞上了
小朋友當場飛出去倒地不起,當時手機還不發達,馬上請附近住家打119
說實在的救護車很快就到,就直送新樓醫院
當時我也傻傻的,馬上騎上機車跟去,最後警察也趕到醫院說他到現場找不到案發點
沒辦法作筆錄,直好聯絡救護車看送哪家醫院,到醫院急診室問櫃臺尋找當事人
慶幸的是,小孩爸爸明理,知道錯在自己,且小孩輕微腦震盪,住院觀察一天即可
我也直接跟他說,機車強制險可以完全理賠他的醫療費用,我們也就當場和解了
舉這兩個例子要讓原PO知道,很多事情不會是自己預期的
當別人告訴你,是讓你增長見識,急著反駁對自己不見得是好事
所以由我自己的親身經歷,遇到類似事情,我都告訴朋友
1.能開得出驗傷單一定要開,不然最後對方不出面,而你告對方要民事賠償
你三不五時跑法院,開庭到最後都只有你到場,說不定還沒判決你就放棄提告了
台灣的法院真得很麻煩提告者
2.路上看到傷者請直撥119,救護車來的一定比較快
別忘了路上還有類歐小明這種民營的,119也會聯絡110,看到傷者打110也很奇怪吧
※ 引述《huang0505 (天地玄黃)》之銘言:
: ※ 引述《huang0505 (天地玄黃)》之銘言:
: : 剛剛經過安平水景橋上
: : 發現一位老婆婆倒在地上
: : 旁邊還有一台機車倒地
: : 趕緊撥打110報警
: : 告知警察該地址在安平的水景橋上
: : 該警察竟然說他們勤務中心位在新營
: : 他不知道安平水景橋在哪
: : 要求路名與住址
: : 頓時傻眼 自己是不是碰到天兵了?
: : 空盪盪橋上哪來住址
: : 這條橋本身沒有其他路名 它就叫水景橋
: : 這是當地大地標 高十幾米
: : 跨越一座大湖 遠遠就看得到橋
: : 結果該新營勤勞中心員警依舊鬼打牆般
: : 要求路與地址
: : 今天是車禍或許該警察覺得不急
: : 但若是其他重大案件
: : 報案人報了水景橋都不知道
: : 這不是愧對了自己的工作嘛
: : 雖然這件事不關我事
: : 但想到人民保姆竟然連大地標都不知道
: : 就覺得憂心 不知該如何讓他們長官知道此事並加強訓練呢?
: : 謝謝
: 補一下
: 同時又打了119叫救護車
: 是個女孩子接的 她專業的一聽就知
: 救護車都載走人了
: 還沒看到警車
: 然後你要說因為消防局在市區所以知道
: 而警局在新營就不知道
作者: iamsuya   2013-06-30 11:56:00
不能說法院很麻煩提告者吧!!!!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3-06-30 16:34:00
民事很沒用,都靠刑事駕人通姦除罪化會這麼多阻礙也是這個原因 明明該歸民事去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3-06-30 16:35:00
但大家也知道,如果只剩民事的話,後果根本科科了
作者: tinamay (庭娜)   2013-06-30 19:46:00
因為法院不希望人民動不動就一直告吧~麻煩一點就會不想告~
作者: tinamay (庭娜)   2013-06-30 19:47:00
所以法律只能保護懂法律的人~而不一定能保護好人...(嘆
作者: obieve (還不夠)   2013-06-30 20:49:00
感覺是法律只能保護不怕麻煩的人
作者: tinamay (庭娜)   2013-06-30 22:52:00
也是XD
作者: jungle01   2013-07-01 19:14:00
開庭對方都不來可以請求法院下一造缺席判決,你完全不用舉證就贏了。
作者: jungle01   2013-07-01 19:15:00
第一次言詞辯論對方就沒出席,第二次開庭就可以下判決。
作者: tinamay (庭娜)   2013-07-01 19:30:00
O.O!有這回事!(筆記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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