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台南版的歐巴以及大大安安 有件事情想請教版上各位朋友...
小魯在就讀的台南後火車站大學附近租屋
因為離學校很近一個箭步就到了 因此租下這裡
日前因期末結束以及趁大家返鄉之前
中午就在租屋處與一共三位友人一同買東西吃喝慶祝
當日歡愉後的下午與友人正準備一同離開租屋處出門時 被房東(是個母三寶)撞見
房東立刻悲憤的怒指我這樣的行為如果害租屋處(是棟公寓 為房東所有)
其他房客東西遺失的責任歸屬都要算在我身上
接著就是不斷迴圈式的loop 跳針 他的碎嘴 zzZ
一天之後樓下立馬貼出這張告示...http://ppt.cc/6HAS
試問 合約內容雖有 禁止帶人過夜
不過他的這張告示內容是在唬人 還是此篇告示內容依法可循呢?
有待台南版上熱心的大大指教小魯
ORZ感謝
(PS:其實在這件事情發生後 小魯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囧況 連忙尋求友人
諮諏善道 察納雅言後 心理還是毛毛的... 因為他們意見大多傾向於 別理神x三寶bla bla
bla...小魯跟房東打的合約到今年(2014)畢業為止 還有快半年的時間Q.o
唉 知人知面不知心 日久見人心 租了也段時間 怎麼現在會這樣...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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