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環境影響評估法》§5I,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又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3II第一點,
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新設或增加生產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換句話說,本案的爭議點,在於龍燈企業要蓋的東西,究竟是工廠?還是研發中心?
如果是工廠,那就理當一定要經過環評程序,否則就是不合法。
按照當初民意日報的新聞:
http://minyih.com.tw/info2.asp?lang=1&cid=16&nid=1735
「董事長羅昌庚表示,龍燈集團的規劃,這個十甲的廠區將耗資25億。其中包含一個國
際農業生技產品研究中心,一個植物保護劑的配方和包裝中心,一個動物用體外製劑廠以
及一個特殊材料包裝材料廠以及一個三甲地的完整的實驗農場。 這是一個集實驗室,現
場研發與農業製劑調配,包裝,包材研發,製造為主的園區。」
well......董事長說了好幾個廠,還有製造欸.....
是不是工廠,請鄉民說說看。
市政府有沒有瑕疵,請鄉民說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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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法律系的王毓正老師長期關心環保議題,參與台南環境保護活動,
在環境法的研究上也有心得,
如果團體需要,或許可以和王老師談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