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南板的大家對於新化龍燈案都很關切,但在字裡行間卻不免有些火藥味。
或許大家專業領域不同,看法不同,心中各有自己的一把尺。
但至少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只是想為了自己的家園,盡一份力。
所以,不才建言,盡量求同存異吧。
截至目前為止,大目降、市府、龍燈,三方皆已有所表示。
對於市府,我們自然要求最高等級、最大密度的監督,否則何以保障市民身家財產?
對於龍燈,我們自然要求完全透明、不用專業術語蓄意搪塞的公開說明,否則何以信任其
會善待居民與台南土地生態?
對於大目降,此肩負衝撞任務者,要在一片漆黑中尋找光明,粗野一點反而恰當。但我還
是希望能夠有所本,而非捕風捉影,如南鐵自救會般民粹式的抗爭。
我們必須提高警覺,但無需草木皆兵。
是故,我想就「龍燈案之環境影響評估」這個子題,與各位做些釐清與討論。
假如在其中發現有所謬論,還望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也期待有實務經驗之大大,願意分享本案其他面向。
(文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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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什麼是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者,按《環境影響評估法》§1,是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
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法定程序。
又按《環境影響評估法》§4第二點,環境影響評估的實質意義是指:
「
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
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
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
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
值得注意的是,從法律的角度看,環境影響評估,是一種施加於人民,以法律限制人民權
利的程序。
是的,相對於國家來說,企業也是人民。雖然比一般人民強,但終究比國家弱。國家力量
的介入,必須有所節制。
《環境影響評估法》以法律,以國家公權力強迫企業要做環境影響評估,不做就會失去開
發權利。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影響不可謂不大。
既然是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在解釋上就不能恣意擴張,任意施加法所無之限制於人民,
否則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即便是訴諸環境正義。
本案與服貿案最大的不同,在於服貿案的對造是國家行政權。
而本案的對造,只是另一個人民。
所以,若要在新化龍燈案中主張居民抗爭正當性,無法用公民不服從的角度下手。
而需從現行法的角度出發,尋求適當的權利救濟。
《1. 龍燈蓄意規避環評?》
◎1-1 開發面積低於十公頃,是為規避環評?
在一開始大目降的懶人包中,就曾提及,他們懷疑龍燈規避環評。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4T6xBpEGPtWVmZSYjdWNnFxekU/edit?pli=1)
理由是「開發面積9.6公頃,低於十公頃。此疑為規避環評之舉。」
為了撥雲見日,人民必須多疑。 但是否疑的有道理?
在此引用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由環保署制訂的的法規命令: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做為解釋的
依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O0090012)
依《認定標準》§3III(十一):
「
§3:工廠之設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三、附表二之工業類別,新設或擴增產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十一)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
」
是的,的確有提到十公頃這個關鍵字。
但實際上該如何適用呢?
從其字面上拼湊出構成要件,可得而知--
(1)這間工廠必須屬於附表二中所列舉的工業類別。
(2)這間工廠必須位於非都市土地。
(3)這間工廠的面積必須至少十公頃以上。
檢視順序從(1)~(3)依序排列,只要有一項不符合,就無法適用。
那麼,開始代入本案事實。
龍燈新化廠,是「農業調配與包裝工廠」。
逐一檢視附表二所列各項事業,只有第二十六項符合:
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指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含環境衛生用微生
物製劑,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這時,我們需要業界意見。
依#1JJaXOEs (Tainan)這篇文章,顯然農藥之生產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各種有效(毒性)成分,即農藥原體的合成製造。高危險高汙染。
第二階段:將農藥原體調配成市面上所見之農藥成品。危險性與污染性較前階段為低。
依此重新檢視條文,就會發現,龍燈新化廠根本不屬於附表二第二十六項所舉之事業。
只檢視第一個要件,就不該當。因此,龍燈新化廠自始不適用《認定標準》§3III(十一)
無法用該條做為強迫龍燈必須做環評的根據。
所以,就法律分析而言,大目降懶人包第六點,是錯誤、沒道理的。
開發面積低於十公頃,不是龍燈“規避”環評的原因。
面積根本不是問題。
◎1-2 龍燈新化廠不在工業區設廠,是否需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依市府公告,現在還沒有核准龍燈新化廠的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
但假如市府真的核准了,人民能夠用市府違法的理由,向市府與龍燈抗爭嗎?
在此引用市府經發局制定的行政規則
《臺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
點》(下稱低汙染要點)做為依據。
(http://tinyurl.com/lkqf3v8)
該《低汙染要點》的目的,是使高汙染事業開發者在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給市府審核
後,若確定其確實能降低其所製造之汙染,就開放其利用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廠。
而,何謂丁種建築用地?
依內政部地政司之解釋,丁種建築用地是指:
「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
沒什麼特別。丁種用地無需是工業區,只要透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依法定程
序劃定,就可以將地目編為丁種建築用地。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31&p=8&f=4
連結裡剩下的其他內容,是針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大目降FB留言板中有人眼花看混,
寫了一堆沒有意義的.......「姑且不論」.....= =|||
希望大目降請到的律師,不會和那位仁兄一樣。)
回到主題,依據《低汙染要點》§2:
「
下列事業提出污染防治(制)計畫書或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所定管制標準之製造
加工業,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
也就是說,倘若事業開發者符合§2以下列舉之事業,若要在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
上設廠,就必須先行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供環保局審核。
那麼,龍燈新化廠是否有符合呢?
依據《低汙染要點》§2(五)
從事農藥、環境衛生用藥(包括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及人用藥等原體之製造。
如前所述,龍燈新化廠之營運項目,是農藥製造第二階段,調配農藥成品,而非製造第一
階段,合成農藥原體。
因此,龍燈亦不符合《低汙染要點》§2,因此無法依據該條,強迫龍燈必須先製作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書,才能在現址設廠。
更有甚之,在《低汙染要點》§4,載明:非前二點所列之事業者,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按其字面解釋,只要不符合《低汙染要點》§2列舉各項之事業開發者,市府可以直接認定
其為低污染產業,無需任何程序。
就結論而言,倘若將來市府真的用《低汙染要點》§4核准龍燈新化廠之興建與營運,
人民完全無法主張市府與龍燈違法。
《2. 真的沒有辦法嗎?》
討論至此,既無法使用《認定標準》§3III(十一)與《低汙染要點》§2強迫龍燈必須製
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要是市府將來使用《低汙染要點》§4核准龍燈設廠,也是於法
有據,人民完全無法主張市府與龍燈違法。
看起來,人民似乎完全無法在現行法上尋求對抗。
莫非要提請釋憲了嗎?公投?路過?魚腸花?
也許這些方法都有用。
但個人認為,仍有一線希望。
《低汙染要點》§2(十七),就是人民倘若要從法律面抗爭,可以使用的武器。
(十七)其他經本府專案認定之事業。
完全沒有寫到細部要件。
這或許是市府留下自保的暗門,或是行政機關在訂行政規則時的壞習慣。
總之,它的確是為人民留下一扇窗。
《低汙染要點》§2(十七),是一個常見的超級概括式條文,就是傳說中的
「本人保有最終裁定權。」
他娘的,這根本是超級賽亞人四的超級龜派氣功波。
或許也就是因為這一條,賴清德才敢放話,要是龍燈不開說明會,就絕對不發照。
因此,大目降若是想要在法律面上要求市府,就必須訴求《低汙染要點》§2(十七),
要求市府打出這一發龜派氣功,讓龍燈新化廠符合《低汙染要點》§2,必須先做環境影
響評估報告給環保局,讓環保局去審核。
這就是個人認為這次抗爭在現行法規面上的最佳解。
當然,在那之後,並非天下太平。
後續環境影響評估的監督,甚至工廠營運的監督,都還是必須依賴大家的提高警覺。
或許,我們的看法與底線並不相同,但我們都希望台南更好。
自己的新化自己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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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END的你:
1.龍燈新化廠故意把開發面積壓在十公頃以下,規避環評。
笨蛋!問題在產業別!
2.龍燈在新化區設廠,違法嗎?
假如市府沒有使用龜派氣功波,人民就無法主張龍燈違法。
3.那到底該怎麼辦?
就叫賴清德打出那發龜派氣功波啊!幹!
(對不起 我說髒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