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 103年度易字第373號被告李盈叡毀損案件新聞稿
本院判處被告無罪,主要理由為:
一、【構成要件不該當】:
被告李盈叡拆卸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銜牌上之「KUANG-FU」英文字體8片,但該英文字體於
扣案之時仍屬完整,其外觀、形體均未受到物理上之損害或破壞,字體亦清晰可辯,上開
銜牌本身,除英文字體拆除,在銜牌表面留下殘膠外,並未留下任何損傷,顯見該物尚未
達毀棄、損壞之程度。上開英文字體經成功大學重新黏貼,即可繼續使用,回復其可用性
所需付出之時間、金錢成本極低,故該物之效用並未喪失或達不堪用之情形。被告李盈叡
之行為,既未造成銜牌本身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結果,與刑法毀損罪之客觀構成要
件已有未合。
二、【不具違法性】:
被告李盈叡以徒手方式拆除成功大學銜牌上「KUANG-FU」英文字體,依證據可認為被告是
希冀藉此一行為抗議成功大學對於南榕廣場命名事件之處理,且此一手段與其欲表彰之抗
議議題之間,具有實質且合理之關聯性,而有高度可能性足以為接收言論之他方所理解。
本院無權評價成功大學校方取消廣場命名活動是否合於該校內部程序,但被告李盈叡之言
論,除表達其個人對於校方使用同具政治意涵之「光復」二字作為校內公共設施命名之反
對立場外,更主要之目的實在於抗議成功大學對於師生投票結果之處理方式。其對於上述
議題之言論,依其類型而言,為監督公眾事務之言論,此種言論在公共事務的討論過程中
,得以提供不同思想或意見,使大眾獲取多元觀點、資訊,更呼應民主政治程序中所強調
之資訊公開、充分思辯之宗旨所在,法律自應給予高度的保障。而成功大學因被告李盈叡
之行為所受之侵害,為一亦受憲法保護之財產法益。其受損之銜牌,非有不能回復原狀或
難以回復原狀之情事,亦得以數額不高之金錢替代加以賠償。本院就此二種基本權利之性
質、欲表彰之意義、限制之結果,兩相權衡之後,認為成功大學之財產權,在面對被告李
盈叡言論自由之時應該退讓,以刑罰相加被告李盈叡上開所為,在個案適用中將違反憲法
保障基本權的精神。據此,堪認本案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之事由存在,被告李盈叡之行為應
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存在,縱其構成要件該當,亦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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