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小弟在台南版開立了LINE群組
原本成員約120人,平時會在群內交換生活資訊,閒聊
昨日有心人士將所有成員全部踢出群組
在此希望舊成員先與我聯繫,好加回新開創的群組
原本是未免妨害成員與自己的隱私而將好友解除
所以在此再招集舊成員
至於將事主拉近群組內的朋友以及事主本人,
希望你們能出面給一小部分的台南板板友一個合理的交代
http://ppt.cc/hZ4M
http://ppt.cc/hCq4
http://ppt.cc/Ym61
因有成員表示事主有可能被盜帳號
煩請,ID黃阿徽的這位朋友,盡快出面說明何以朋友再加入六小時後於清晨
6點無人使用時開始被盜帳號並把成員踢出
因該帳號有可能涉嫌遭不法集團利用
請盡速向刑事檢警機關備案並提出告訴
否則本人將協助您朋友向檢調單位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罪嫌,感謝。
按,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圖既未提供事主之聯絡方式及直接、間接足以識別個人資料之管道,
僅憑ID難以與其真實身分予以相繩,自難以該當個人資料之定義
再按,同法第19條第一項第六款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因事主將所有人踢出群組不合一般常理,按一般經驗法則推斷極有可能遭
不法人士利用,故在此提醒ID黃阿徽的朋友盡速向其朋友示警,以維法治。
末按,刑法第315條
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
群組訊息為公開言論,自與書信秘密之定義難以相繩
要無妨害秘密要件之適用,於此敘明。
暫時以舊成員回歸為主,新成員之後會再詢問,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