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orgeWen25 (GeorgeWen)》之銘言:
: 親愛的法律人您好
第一、我不是法律人
: 在您沒有任何“作為”之前,本人為保護本群之人員以個人懷疑之理由將您逐出
: 實屬本人之過失,但我不會向您道歉,謝謝。
第二、用我惡意騷擾他人為理由,向不特定人公佈
已對我造成名譽受損
: 您在氣頭下將雙方群組之共同人員惕除,您身為群主,是否也有不智之嫌?
: 是否也該向無辜之群友道歉?
那得好好向這位朋友道歉,如果他願意再回來自然歡迎
: 您離開群組後如有本群人員在聊天室內"指名"對您進行毀謗,歡迎您的提告。
: 另外請教您的”套路”及“偷拍”是何種意思,是否為賺錢的方式?
: 懇請解答
另外,煩請就”套路”及“偷拍”是何種意思一語作出解釋,
: ※ 引述《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之銘言:
: : 想煩請貴群組說明,今日下午加入貴群後,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下午3時許
: : 以本人LINE的ID曾有惡意騷擾他人之事蹟為由,向貴群組成員約莫170人公布後
: : 將本人踢出
: : 煩請貴群組惠予說明,所謂惡意騷擾他人之事蹟為何,並請提出具體事證
: : 第 310 條
: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 罰金。
: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 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