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徵求] 台南好孩子Line群組徵新血囉

作者: 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2014-07-17 18:26:15
※ 引述《GeorgeWen25 (GeorgeWen)》之銘言:
: 親愛的法律人您好
第一、我不是法律人
: 在您沒有任何“作為”之前,本人為保護本群之人員以個人懷疑之理由將您逐出
: 實屬本人之過失,但我不會向您道歉,謝謝。
第二、用我惡意騷擾他人為理由,向不特定人公佈
   已對我造成名譽受損
: 您在氣頭下將雙方群組之共同人員惕除,您身為群主,是否也有不智之嫌?
: 是否也該向無辜之群友道歉?
 那得好好向這位朋友道歉,如果他願意再回來自然歡迎
: 您離開群組後如有本群人員在聊天室內"指名"對您進行毀謗,歡迎您的提告。
: 另外請教您的”套路”及“偷拍”是何種意思,是否為賺錢的方式?
: 懇請解答
另外,煩請就”套路”及“偷拍”是何種意思一語作出解釋,
: ※ 引述《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之銘言:
: : 想煩請貴群組說明,今日下午加入貴群後,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下午3時許
: : 以本人LINE的ID曾有惡意騷擾他人之事蹟為由,向貴群組成員約莫170人公布後
: : 將本人踢出
: : 煩請貴群組惠予說明,所謂惡意騷擾他人之事蹟為何,並請提出具體事證
: : 第 310 條
: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 罰金。
: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 關者,不在此限。
作者: sunwithyou (吵鬧太陽)   2014-07-17 18:28:00
交朋友交到還會打法律訴訟拳 呵呵
作者: sometimes02 (和睦)   2014-07-17 18:29:00
當個版在用喔 好像網路遊戲上的公會會長在吵架一樣 科
作者: Spotify (Spotify)   2014-07-17 18:29:00
當個版嗎,通知版主處理一下吧
作者: iemilk (Milk Wu)   2014-07-17 18:31:00
痾...噓f不噓G XD看來是兩個族群間的戰爭了,打會戰了
作者: kangta (砍GTA沒再跟現實生活中妃)   2014-07-17 18:32:00
私人恩怨可以私下解決不要一直洗板好嗎?
作者: comebuy01 (微糖)   2014-07-17 18:32:00
pig000232:原來被摸四次屁股不算騷擾啊,可是我覺得不舒服怎麼辦 <-我比較在意這個
作者: arumtree (樹)   2014-07-17 18:33:00
說你法律人是在諷刺你你還認真回答了啊
作者: comebuy01 (微糖)   2014-07-17 18:34:00
摸屁股是騷擾吧,為什麼請版主?鍵盤撫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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