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對於建商佔用道路設置景觀燈招,變相成招牌廣告,工務局強調,一旦查獲未改善,將依《台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開罰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務局表示,大台南地區建案增加,已知會各區轄管單位配合查報,尤其安平區新建案較多,之前亦接獲民代反映,展開全面大清查,建商都配合自行拆除,因此目前尚無開罰案例。
工務局也不諱言,這類景觀燈招都是臨時性加設,即使依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也是限期改善,業者心存僥倖因此防不勝防,該局稽查取締之外也靠民眾檢舉查報,將再針對建案多的地區展開稽查取締。
工務局強調,依《台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側溝及緣石,不得擅自破壞或更改,建商違規設景觀燈招,限期未改善,將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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