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QAM3pR ]
: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爆卦] 台南市的恥辱:議會阻止錄音錄影外流
: 時間: Sun Nov 16 21:24:14 2014
: 選舉將至,兩週後即將舉行市議員的選舉。但本屆台南市議會卻有件台南市民都應
: 該記得的恥辱。
: 2014年5月23日,台南市議會國民黨黨團書記長洪玉鳳暨黨籍議員召開記者會,呼籲
: 議長賴美惠保護每位議員的質詢影音檔案,維持行政中立。會後並親自率同議員林
: 美燕、林燕祝、曾培雅、黃麗招、盧崑福、林全忠、蔡玉枝到議長室向議長賴美惠
: 表達心聲,獲議長同意並將列入提案修訂「台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 修正後的臺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內,明確寫著「本會議員得轉錄,播放其
: 個人之錄影、錄音。但非經徵得其 他發言議員之同意,不得錄播放、筆記或轉錄其
: 他議員在會議中發言之錄影、錄音。本會討論議案之錄影、錄音均不得轉錄。」,
: 對一般民眾則規範「會外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本會有關會
: 議進行之錄影、錄音」、「開會過程製作之錄音檔、錄影帶或DVD,除經議長許可外
: ,均不得攜出會外」。
昨天看到原PO此文後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6144259.A.CDB.html
有點納悶為什麼民進黨的議長提案修改,國民黨議員們的心聲?
整件事卻也見不到其他民進黨議員的名字(根據原PO整理)?
於是使用「g0v議員投票指南」的介面,以「臺南市議會錄影 錄音管理規則」關鍵字檢索
相關議案,得到三個結果,都由議長賴美惠提案,見 http://goo.gl/WtwUn5
但是...請接著把以下內容看完
按照台南市議會官網資料
1.目前的《台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於2011年4月訂定
(上列g0v檢索結果第二項) http://goo.gl/bfX1iH
以下列出2011年市議會通過的相關內容,與原PO上述內容比較(用綠色標記差異處)
a.2011年的第五條
「本會議員得轉錄,播放其個人市政總質詢之錄影、錄音。但非經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
意,應不得錄播放,筆記或轉錄其他議員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本會討論議案之錄
音、錄影均不得轉錄。」
原PO上述所提內容為
「本會議員得轉錄,播放其個人之錄影、錄音。但非經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
, 不得錄播放、筆記或轉錄其他議員在會議中發言之錄影、錄音。本會討論議案之錄影
、錄音均不得轉錄。」
b.2011年的第六條
「會外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本會有關會議進行議程及議員發言錄影、
錄音。」
原PO上述所提內容為
「會外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本會有關會議進行之錄影、錄音」
c.2011年的第三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裝置、攝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錄音檔、錄影帶或DVD,除經議
長許可外,均不得攜出會外。」
原PO上述所提內容為
「開會過程製作之錄音檔、錄影帶或DVD,除經議長許可外 ,均不得攜出會外」
但是,按照目前的《臺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http://www.tncc.gov.tw/DC.asp?nsub=L0A900
第三條應該是
「本會開會過程所製作之錄影帶、DVD或錄音檔得於本會網站或委託有線電視播放。其餘
未經公開播放之錄影、錄音,除經議長許可外,不得攜出會外或外借。」
這三條看下來,《臺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應是在2011年便訂出主要雛形;
而不是因為2014年5月23日國民黨議員要求議長修正,獲得議長賴美惠同意才修的。
另外,現行第三條的錄音檔、錄影帶或DVD部分的後面存在著"網站以及有線電視播放"等
字眼,與原PO上述內容稍微有些差異。
2.市民是否無法監督議會?
同樣採用上面g0v檢索的結果,發現第一個連結指向2014年8月13日的議案
(日期晚於本文所提的五月)http://goo.gl/boqEJY
裡面的說明寫道:
『一、依103年度第2次政黨黨團協商第2次會議決議再經研商後辦理。
二、檢附「臺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