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還原真相! 取締黃線臨停 員警鎖喉女駕駛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09:45:53
※ 引述《gold8 (金牌)》之銘言:
: 不好意思剛下班,又來這邊講一些可能會被噓的話
: 但我真的堅持我的論點,也希望大家可以理解我的想法
: 我再講一次:
: 違停,就是不對,看要開單還是怎麼處理,麻煩依法行事
: 妨礙公務,就是不對,也麻煩依法行事
: 有人說我挺三寶
: 問我為什麼這麼為這個阿罵說話
: 對不起,我覺得這個阿罵違停真的應該被開單
: 但不應該被這樣對待
: 我不是為她說話
: 我是為每一個可能遭受這樣不公平對待的人說話
: 不管他的性別、職業、國籍、宗教信仰
: 再來
: 我不知道我有沒有記錯
: 依照PTT對馬路三寶的定義:女人、老人、老女人
: 「三寶」其實是個歧視的詞,請大家別這樣子歧視別人
: 每個家裡也都有女人、老人、老女人
: ok,可能很多英國研究告訴我們,這三種人車禍機率較高
: 但,不代表就應該歧視、甚至仇視這整個族群
: 請不要再說什麼「三寶就是該死」這種話,你媽聽到會很傷心
: 我真的不認為
: 影片中的這個阿罵應該被這樣對待
: 應該嗎?真的應該嗎?
: 有些人一直糾結在名稱,不管是「亂七八糟挾手控制法」還是「鎖喉功」
: 不管有沒有鎖到喉嚨,那個動作,就是很像鎖喉功
: 你說那是什麼挾手控制法,聽起來有比較溫柔沒錯,但畫面上還是鎖喉不是嗎?
: 江宜樺的「拍肩驅離」,聽起來也很溫柔,但實際上呢?
: ok,每個人都有情緒,每個人都有立場,每個人也都有自己的想法
: 我知道ptt上臥虎藏龍,台南板也很多警察板友
: 你可能真的對阿罵很度爛,很想尻下去
: 你可能覺得違停罪該萬死,很想尻下去
: 你可能覺得這傢伙是刁民,很想尻下去
: 你可能被一句「離勒」激怒,很想尻下去
: 平常你遇到一堆刁民,累積很多不滿
: 今天看到這個學長被一個「刁民」害到上新聞
: 你覺得兔死狐悲,感同身受、同仇敵愾的怒火就燒起來
: 你也好想尻那個阿罵,你也好想尻現在在這裡跟你持反對意見的我
: 我可能也是你心中定義的那個刁民
: 因為我不聽話
: 因為我的言論可能傷害到一個警察
: 一個你認為「他只是認真做事的警察」
: 你好想尻我
: 但是不行
: 因為你知道
: 「很想做」跟「能不能做」是不一樣的
: 做事情,要有分寸有斬節,不該有的行為真的就是不能有
: 執法人員很為難,我知道
: 警力不足,大家都知道
: 很想趕快結束,很想趕快下班,或是手邊還有長官交代的事要忙
: 卻還得面對眼前爐半天的所謂刁民,真想把他尻一尻帶回警局
: 但是這樣尻下去,是正當執法手段嗎?
: 還是,便宜行事下產生的執法過當呢?
: 最後再講一次,法治精神就是依法行事
: 我覺得違停跟酒駕真的會害死人,我認為應該重罰,但現行法律規定罰多少就是多少
: 我覺得不夠,我會力推修法,而不是站在旁邊丟石頭喊違停該死酒駕該死
: 對不起,可能很多人會噓我這篇文章
: 但我真的認為這樣不對
: 正義不應該是這樣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tI6wAMACwg
正義該是哪樣子?
這是東森第一次剪接的影片,已經夠偏頗了
所以才要剪第二次影片帶風向?
眼睛正常的人應該不難發現事實的真相
辱罵,不配合勤務,脅迫,還有先動手才被反制(影片都有很清楚明白)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以及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都充份構成這兩條罪嫌的要件
警察有權力(是的沒錯,就是有合法的權力)對婦人施以強制力
整件事就這麼簡單
執行勤務→婦人妨礙公務造成刑法135妨害公務及140條→警察權益宣告
(影片都有很明顯)→施行強制力完成執法。
說別人把兩件事混為一談,其實混為一談的根本就是你們這些想偷渡警察打人的刁民
婦人根本就不是因為違停才被施以強制力
而是構成刑法要件,促成警察合法使用強制力以維持執法。
所以跟什麼「想不想做」「能不能做」根本無關,警察本來就可以這樣做
通篇文章引戰放餌激怒別人,再趁機偷渡自己不守法的刁民本色
引起眾怒再驚動板務或是抓緊態度一點反擊
竟然還有自以為待過保警結果講出來的話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
最後還腦羞成怒放大絕說,那就這樣吧
現在換你們來告訴我:
面對不配合勤務且大聲辱罵員警但手無寸鐵的人
應該要施行什麼樣的強制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0BMKmCA0EM
面對在急診室大吼大叫言語脅迫的議員
應該要施行什麼樣的強制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iqtKFdlUTg
動不動就挑釁警察再大喊警察打人
甚至還不準人家出來仗義執言,現在公民一言堂了?
作者: mswinnie (文子魚)   2015-05-27 09:51:00
推此篇論述!~
作者: yago (☑台南彭于晏)   2015-05-27 09:54:00
這一系列的文章我想差不多了,彼此的立場都已經充份表達也都無法溝通了,兩派有各自的堅持,也不用一直重申,也不要再一直情緒性的推文,也不用一直來信檢舉抓雙方的垃圾話了!
作者: ding0725 (塔斯汀哥)   2015-05-27 10:22:00
作者: regeirk ( )   2015-05-27 10:24:00
0分
作者: shirochan (小白)   2015-05-27 10:28:00
有剪接過的影片,誰知婦人有對警察幹嘛,被打活該
作者: choscar38 (拉赫曼尼采可夫司機)   2015-05-27 10:47:00
比例原則啦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0:48:00
一直跳針比例原則的,一直高空打小鳥很爽嗎?講講實例
作者: oodin (Roc-A-Fella)   2015-05-27 10:59:00
作者: gold8 (金牌)   2015-05-27 11:00:00
比例原則就是「不能用對付暴民的方法對付刁民」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1:11:00
所以警察應該怎麼做?為什麼完全不回答這問題?
作者: aria0207 (想成為魔法少女)   2015-05-27 11:12:00
覺得還是幾分證據講幾分話吧,過度臆測只會失焦
作者: ding0725 (塔斯汀哥)   2015-05-27 11:13:00
人家在問實際上應該要怎麼做?回一堆有的沒的文字是在?不能用對付暴民的方法對待刁民的實際方法是什麼嘛?
作者: bobom (wo)   2015-05-27 11:17:00
好了好了 阿扁下台
作者: cityman0915 (cc)   2015-05-27 11:49:00
認真看了2遍,看不出婦人有脅迫!明顯警員EQ差
作者: clone29 (先這樣打以後再說)   2015-05-27 11:55:00
各自支持
作者: aria0207 (想成為魔法少女)   2015-05-27 11:57:00
說真的你沒必要強調上一篇放餌引戰怎樣,老實說一點也不覺得他有釣魚,因為理念不同而不去就事論事真的很可惜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2:05:00
就事論事?到現在連最基本的問題都不回應的...是哪方..
作者: gold8 (金牌)   2015-05-27 13:07:00
基本問題你不去問資深警員跑來問網路鄉民,有沒有搞錯?我一直用理性的態度在跟板上討論,不知道某些人是在激動啥這種情況怎麼處理?問我咧?我說了算嗎?警政署我管的嗎?回歸理性的態度討論好嗎?某幾個id一直說我企圖帶風向,我的文章都在板上給大家看是不是帶風向,我想大家心裡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你們這幾個id真的讓我很失望一下子說哪天我被酒駕撞、被違停害到就知道痛用這種半詛咒的言語,你們真的有理性的去思考這些事嗎?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3:13:00
唉...結果還是打模糊仗...義務全不要權利全要的臉嘴...警察就示範了標準法治社會應有的舉動...
作者: gold8 (金牌)   2015-05-27 13:14:00
不然就是一直跳針叫我拿出應對辦法,我是專業警員嗎?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3:14:00
被抹黑以後還要被這種「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模糊仗洗臉跳針?我覺得跳針的是誰一直很明顯阿...每次叫你們看最基本的面向就開始打高空有問題的是你們,提不出解決方法的也是你們要馬好又要馬不吃草當警察活該被這些違法的人洗臉嗎?
作者: book2381   2015-05-27 13:16:00
打的好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3:16:00
就跟你講了這叫做「正當的執法程序」 你聽不進去愛嗆,又不講解決方式,跟你講A就跳針B,講B就跳回A跳針被打臉就開大絕 「那就這樣吧」「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作者: gold8 (金牌)   2015-05-27 13:17:00
就跟你講了這叫做「不正當的執法程序」 你聽不進去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3:17:00
不然就是什麼「你不是法官就閉嘴」我講了這是正當的程序,而且也論述了你的疑問跟盲點我也都反駁完了,然後你就又高空了到底哪裡不正當?怎麼做才正當?你又要跳針了嗎?
作者: kkagt (乎嘎蝦嘎)   2015-05-27 13:35:00
所以gold大認為警察受過專業訓練,一定有辦法可以不用控制婦人行動就把婦人帶回警局的方法?也太天真了吧
作者: leelinda (邱小山~媽咪來了!)   2015-05-27 13:46:00
為何使用剪接影片?這意圖太明顯了
作者: Fantasyhisai (凪の日月)   2015-05-27 13:51:00
說EQ差的人要不去試看看學那個婦人,看其他警察會不會這樣
作者: tchashu (艾克索達)   2015-05-27 14:01:00
當不配合出示證件時,警察這樣做是剛好吧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5-27 14:55:00
可能我判決書看太多眼睛真的不正常,請問婦人動手在哪?有到強暴脅迫程度嗎?很多人在說影片剪接一定有鬼還怎樣,我想說的是世界上所有案件本來就都會面臨這種蒐證是否充足的問題,如果只會老是在那邊假設因果關係,那就通通沒有討論的必要,因為只有你的前提是前提,別人的意見都是屁,我也可以假設是警察開單時先對婦人公然侮辱,你覺得這樣對警察公平嗎?
作者: kkagt (乎嘎蝦嘎)   2015-05-27 15:06:00
今天影片提供者很明顯是該婦人阿 如果警察有侮辱她,那何必剪掉?直接當證據放上來了阿。刻意剪掉一段除了避重就輕外我想不到任何理由這跟蒐證充不充足無關,根本就是影片提供者心理有鬼明明有完整影片,結果放剪接的上來罵警察,這樣對警察公平?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5-27 15:11:00
所以你只因為影片提供者的身分,就來評斷是否避重就輕囉?如果影片的重點就單純如新聞呈現呢?我質疑的就是各位這種假設的態度,希望你知道這意義在哪。
作者: ding0725 (塔斯汀哥)   2015-05-27 15:13:00
誰跟你帶風向 就事論事 覺得警察處理過當講不出比較好的方法又要人問警察?
作者: kkagt (乎嘎蝦嘎)   2015-05-27 15:14:00
既然你也認為證據不足無法判斷,為什麼你可以一口咬定警察處理過當?我只就常理來說,你把警察出手前的部份剪掉,然後批評警察處理過當,對警察非常不公平。
作者: aria0207 (想成為魔法少女)   2015-05-27 15:18:00
就事論事是希望原po不要把暴力情形與非暴力情形相提並論,沒有人希望執法者或民眾任何一方採取暴力行動,如果國家執行公權力只剩暴力方法應對,那不是大家所樂見吧?
作者: kkagt (乎嘎蝦嘎)   2015-05-27 15:18:00
而且這風向的確成功的帶了不少人走!對不配合的人控制行動帶回也算暴力應對?警察有當場毆打?不然你說說看不能控制行動要怎麼帶回警局阿!當然沒有人樂見這種事情,但要不發生也要對方配合阿
作者: ding0725 (塔斯汀哥)   2015-05-27 15:21:00
跳那麼久到底是要回應怎麼把刁民帶走的問題了沒啦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5:23:00
出門處理事情回來,果不其然又跳針回去了...唉...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5-27 15:28:00
如果就現有影片來判斷,我的確會認定這是執法過當。前面我是對部分人單以剪接影片來假設事實做評斷,就本案我不覺得有證據不足的問題,回到我最先兩個問題,婦人動手在哪?有到強暴脅迫程度嗎?顯然沒有,婦人沒有施以不法腕力而造成警察意思或行動的妨害,也沒有惡害通知,警察何以可以動手呢?而且本件連公然侮辱都稱不上,員警帶人回警局的意義在哪?可以只因為有構成公然侮辱的“可能”,就把人帶回警局嗎?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5:30:00
先請問這位大德?看過很多判決書表示是法律相關背景警察執行勤務是否算做公務員做為行為?若公務員依法源依據並進行勤務做為不服從是否構成刑法135條?婦人以言語暴力脅迫並有出手之行為,且當下已服合邢法135條及140條之做為,且警察也已利益申告在符合構成要件後,婦人仍拒絕出使駕照及簽字請問這位法律相關人士,警察該如何做為?請就行政罰及刑罰兩處各做出解釋(真的是難怪議員們每個都敢去急診室大吵大鬧)(笑到我一個內傷發作)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5-27 15:41:00
你強暴脅迫的定義是錯誤的,不是行為人嘴巴隨便講講就構成耶,被害人尚須受惡害通知後心生畏怖,請問本件警察看起來有嗎?至於行為人違停拒簽,警察僅需註明事由於通知單上,第一聯交違規人即可,換言之,本件根本不符合可強制帶回警局的必要性。我不想笑你,你開心就好,無知是福。打到這裡真的是無奈,如果你還不服,我可以幫你問其他法官。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5:50:00
呵,不簽本來就視作已收,違反交通細則都有寫只是罰金加倍罷了,我在論述的是口語脅迫的部份甚至第一聯拒收也直接併裁決書寄發即可所以警察若未心生畏佈則視作口語暴力威脅不成立?
作者: kakarrot (上床寶貝 用完報廢)   2015-05-27 15:52:00
fxxk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5:52:00
說真的,你問其他法官,我也是問一堆學長學弟反正早就知道護航的人到最後就只會打高空你不想笑我?我倒是笑到快內傷了好嗎每天說社會案件一大堆恐龍法官恐龍議員結果上位的法官都是這種思想,死都死基層
作者: kkagt (乎嘎蝦嘎)   2015-05-27 15:56:00
不然你說說看對於咆嘯員警、嗆聲、打電話烙人到底應該怎麼處理阿...還是就消極不處理開完單就走人?讓她繼續罵?每次問「不然該怎麼處理」就裝死,不然麻煩你問問那些法官朋友可以嗎?
作者: tchashu (艾克索達)   2015-05-27 16:02:00
我也想知道警察對破壞秩序、現場嗆聲、到底應該怎麼處理?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16:09:00
為了你我特別再去法規資料庫查警職法,警職法第8條若民眾不服從且拒絕出使時,應配合員警之勤務做為y就叫你從行政罰跟刑罰上面來解釋了,你還只是在打高空
作者: cityman0915 (cc)   2015-05-27 16:36:00
一直說嗆聲,沒看過警察嗆聲嗎?說EQ差還嗆人試試看,嗆聲就可以用暴力,警察辛苦?那低薪也辛苦的保全豈不可以為所欲為,一群智障!
作者: yago (☑台南彭于晏)   2015-05-27 18:10:00
樓上,夠了ˊ_>ˋ
作者: cityman0915 (cc)   2015-05-27 18:49:00
shut up upstairs.
作者: tyf99 (呵呵)   2015-05-27 19:07:00
像過去愛國同心會那樣處理,某群人很支持的..
作者: kkagt (乎嘎蝦嘎)   2015-05-27 19:43:00
連保全都拿出來講..保全是公務員?真是世界奇觀.....
作者: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5-05-27 20:00:00
坐等判決看誰沒穿褲子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7 20:19:00
就算我沒穿褲子,還是沒人講的出半點實際的做法,可憐
作者: kuojians (Jason)   2015-05-27 20:35:00
三寶被怎樣 老子根本沒興趣 不過老子就是要噓你
作者: mular (終於離開這個地方了)   2015-05-27 21:09:00
潮水一退,就知道誰沒穿褲子了…對錯立判啊!硬抝無解…!
作者: lucifertn   2015-05-28 08:53:00
林北噓一個先,反正版主也不處理違規,老子就肆無忌憚了。口口聲聲一直強調自己法律專業背景出身,卻連最基本的構成要件都沒弄懂。我了解,你是想讓這世上多點快樂,老子了解,也收到了。今天一大早就很開心,削削尼。婦人對警察哪裡強暴脅迫了,有任何行為嗎?言語就能構成強暴脅迫,你當釋字只是壁紙?既然沒強暴脅迫,是要怎麼構成135,夢到的?你做了一場美夢了嗎?至於140,婦人哪句話構成侮辱了?我今天嗆你要落郎就是侮辱?那林北不就每天都在侮辱人,我常常都說要報警啊請問這算不算落郎啊?cityman0915才真的足以構成侮辱,不要以為沒所述對象就能躲過,若觀上下文內容關係足以明確所述對象的,你一樣客體該當。這篇跟43381你都有相同行為,恭喜啊。打到這老子也爽了,民主國家就好這點,林北不爽就是能暢所欲言,只要我沒違法,妳咬我?所以林北要退朝了,大學士繼續玩分身打筆戰,反正老子看不到,林北就是爽後不理。打他啊~笨蛋!哈哈哈!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8 12:08:00
依據警職法第七及第八條 本來不配合勤務就要配合員警走一趟勤務單位…樓上兩位(其中有位還是法官) 講不贏不正面回答問題 然後打高空 或是用其他冗言贅字…令人感到失望 唉最後 e法官 請告訴我行為人不出示證件時,警察應該怎麼做?
作者: aria0207 (想成為魔法少女)   2015-05-28 13:43:00
貴校李老師沒教到嗎?我覺得e大說的蠻清楚的,將第一聯交給對方即可,還是d大沒住過台灣,不清楚台灣警察可以從車牌找到車主?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8 13:54:00
樓上看不懂中文?
作者: aria0207 (想成為魔法少女)   2015-05-28 14:23:00
你哪裡看不懂@@?
作者: yago (☑台南彭于晏)   2015-05-28 14:36:00
我是真的不想管這系列的文章,好像兩個小兄弟吵架,然後都跟媽媽說對方講髒話,我只能說到此為止,反正雙方都不會服氣對方。ˊ_>ˋ
作者: Dino14124 (鼠)   2015-05-28 16:16:00
罰單可以拒簽 但證件如果拒絕出示 必須跟隨警察回勤務單位,這樣的中文很難懂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