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登場:王健壯】
賴清德拒進議會已長達半年,創下台灣議會史紀錄;但這種以「主觀意志凌駕客觀法則」
所創下的紀錄,卻絕對是民主政治錯誤示範。
何以錯誤?其一,直轄市府會關係,受「地方制度法」規範,地制法四十八條明定,市長
「應」向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以及議員有質詢市長之「權」,可見到議會報告與備詢,乃
是市長應盡之法律義務,不盡義務,當然違法。
其二,議會是合議制,並非首長制,議長祇負責議會行政與會議主持,李全教不等於台南
市議會,就像王金平不等於立法院一樣;賴清德為抵制李全教一人,結果卻以抵制議會與
全體議員為代價,不符比例原則。
其三,賴清德雖以七成二得票率當選市長,施政表現也在各項民調中名列前茅,但再高的
聲望也不能讓他豁免於議會的依法監督,或棄權力分立原則於不顧。行政首長若挾民氣以
自重,自重到視議會如無物,豈非像近乎獨裁的帝王總統一樣,也變成了帝王市長?
李全教涉嫌雙重賄選,賴清德可撻而伐之、羞而辱之,甚至可依地制法四十條,立即發動
議員罷免他的議長資格,或在他就職一年後,號召選民發起割闌尾行動,罷免他的議員資
格。以賴清德自認在議會掌握的席次,以及他七成多的高得票率,依法罷免李全教,比違
法抵制李全教,不但更有正當性,也更有勝算,何必逞一時之氣,而選擇走上違法歧路?
賴清德不但知法(地制法)而不守法,甚至也犯了知憲而不守憲的錯誤。憲法九十七條規
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失職或違法,有糾彈之權,前任台中市長林柏榕二
十年前因衛爾康餐廳大火案,被監院決議彈劾,即是監院對地方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應有之
依憲作為。
林柏榕案後,雖有憲法學者認為,監察院有權彈劾民選地方首長,可能引發監察權凌駕民
意的疑慮,而主張將民選地方首長排除於監院彈劾權行使對象之外。但在未修憲修法前,
賴清德拒進議會,涉及是否違反地制法,監院依憲當然有權進行調查,但賴清德卻自行釋
憲,辯稱府會爭議非法律問題,也非監院管轄範圍。但這是詭辯,已不是因無知而誤解憲
法,而是故意曲解憲法。
而且,賴清德不但曲解憲法,也曲解大法官解釋。他在監院約詢前曾舉大法官四九八號解
釋表示,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或依法所有的自主權力應予尊重;言下之意即是,
依四九八號解釋,監院無權過問台南市府會爭議。
但四九八號解釋的爭點是「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的義務」,涉及的是立
法權的行使範圍,與監察權風馬牛不相及,賴清德顯然有故意誤導視聽之嫌。但即使故意
為之,何以他祇看見解釋文中「國家機關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文字,卻視而不見「地
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這段文字?
八年前,賴清德為「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委同意權是否違憲」,而領銜聲請釋憲,聲請理由
認為,立委拒絕行使同意權,「有動搖憲法之權力分立制度及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虞
」,這句話說得鏗鏘有力,也促成了大法官作出六三二號解釋。但他當年那句話,也同樣
適用於他拒進議會的作為,祇是不知他是否記得從前?天使沒有記憶,難道「賴神」也沒
記憶?(王建壯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取自六月二十一日 聯合報名人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