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5a (莫問)
2015-11-29 08:47:22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23169
10年賣逾萬噸漂白豆芽菜 業者輕判8月
2015-11-28 12:52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南市仁德區一處地下工廠負責人邱爾為、員工鄭保安
及藥劑業務員黃祺榮等 3人,為讓豆芽菜保鮮、增加賣相,添加俗稱「保險粉」的
低亞硫酸鈉,漂白豆芽菜,銷售到台南、高雄傳統市場及餐廳,10年來共銷售 1萬
800噸的漂白豆芽菜,違反食安法,最高法院昨判邱徒刑 8月,得易科罰金48萬元,
鄭保安徒刑5月、得易科15萬元,緩刑2年,黃祺榮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
案確定。
判決指出,邱爾為雖於製造生產豆芽菜過程中添加保險粉 但因保險粉為極易揮發之
物質,常溫下僅需約2小時即已揮發,出貨後至消費者購買或食用,均已超過數小時
,甚至時隔一日以上,此時豆芽菜之「低亞硫酸鈉」已完全揮發殆盡! 加上衛福部
指出,現有資料無法證明食用這類豆芽菜後,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危害, 不過我國
並未允許保險粉添加於豆芽菜中,邱爾為等3人行為已違法,因 3人均坦承犯行,雖
判有罪,均准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作者:
k5a (莫問)
2015-11-29 08:50:00讚!10年來 我鐵板燒吃下多少豆芽菜 他罰小錢就好,還不用關
作者:
mashmabo (馬修范恩SUCK)
2015-11-29 09:08:00業者:反正吃的人又不是我,賣黑心食品在台灣不會有事的啦
配合最近的頂新新聞,很多人將問題怪罪在法官,我不認為是如此,法官是依據法律判定,問題在法律,問題在具有立法權利的立法委員身上。台灣食安相關法律要
判刑的基本前提:你必須證明吃了這東西跟你生了某疾病是相關的。因此通常「無法證明你的生病跟你曾經吃這東西是有關係的」常是判刑輕判的主因台灣食安法律偏向結果論,你吃了,你要生病才會判刑先進國家法律是防範性,你只要被查到有加入違法物質
作者:
yanki826 (無言也是藝術)
2015-11-29 10:11:00難怪台灣洗腎第一
你就會被判刑。也因為如此,食品廠商根本沒在怕別看一堆立法委員對於頂新新聞說:很遺憾。遺憾個鳥
作者:
dcyl ( )
2015-11-29 10:48:00我對豆芽菜已經以偏概全,唉...只要不是熟識種的,不吃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5-11-29 10:59:00買乾的就好啦!
法律有漏洞啊,法官只能依照法條要件適用法條並且裁罰現代法官不是包青天,不是他喊說要死刑要狗頭鍘就可以判當然司法本身也有問題,包含行政權(檢察官)的干擾以及執政黨對於法條漏洞的放水
其實檢察官也是個很可能出問題的環節,反正臺灣的司法本來就是保護有錢人的了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5-11-30 19:23:00法律訂得罰太輕是立院失職,不是法官的錯。頂新案則根本是檢方打假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