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這標題在提醒一下各位有在檢舉的鄉民
因為一個違規案件去找了承辦人聊了一下
大概清楚警察對於交通檢舉開單的標準
1. 照片影片都可,但要有清楚的違規事實
2. 照片影片上要有日期、時間
3. 照片影片要看得出車上有沒有人
第三點在前文推文裡其實也有人提到
這點是我跟警察比較有爭議的地方
說明一下我的案件,
我的案件是拍一台車違停在轉角紅線處
我提供一張正面違停圖檔
跟背面違停的錄影檔
然後因為被檢舉車輛有那種反光的隔熱紙
所以一定的距離是看不出車裡有沒有人的
警察認為無法判定車上有沒有人
所以不曉得到底是「臨時停車」或「停車」
所以不會開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55條 違規臨時停車 罰300-600
56條 違規停車 罰600-1200
我主張車輛紅線違停至少55條是成立的
56條我可接受我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該車是「停車」
但他認為無法證明車上有沒有人不曉得適用55條還56條
所以不開單= =
我不是學法律的,我自己是覺得這邏輯很奇怪
因為事實上他就是符合55條
後來他說這邊很多案件都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不會開單
分局間會有案件交流 我猜這應該是他們的默契
反正我覺得自己心證的成份還是佔比較多
過程有看一些成功檢舉案例的照片
有個案例我覺得很好笑
一張照片拍車前一張照片拍車後
一個人在旁邊洗車然後是違停紅線
照片也看不出車內有沒有人
我問他這個怎麼證明車上有沒有人?
他說車旁邊有人在洗車所以車上沒人
我反問他怎麼知道洗車的是駕駛?
「…」
他就說別得帶過我的問題
有些模糊的地方我是覺得很看承辦人的心證
大概就這樣
祝大家檢舉成功違停愈來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