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8805082 (5秒中出手)》之銘言:
: 我覺得很好,但是要做不能做半套啊
: 為何有些騎樓就不能停,有些騎樓還能誇張到擺桌椅用餐
: 沒錯啦
: 我就是在說山根和小茂屋之類的
: 每次經過都要閃來閃去,有夠幹的
: 而且用餐的人不會覺得在人行道吃飯很不衛生嗎
: 旁邊的汽機車排氣,免費吃到飽
: 政府如要搞騎樓不能停機車,最大尾的擺餐桌吃飯,難道不用管?
: 但感覺背景好像很硬...政府連屁都不敢放
: 我要附不自殺聲明書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320/36446306/
律師施宣旭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本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可處新臺幣
1200元到2400元不等罰鍰。但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行使的
限制必須有明確的規範,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而舊法未考量設攤地區之交通流
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故要求相關機關修法。
根據新修法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
鍰。因此讀者若欲繼續合法擺攤,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現行法規,不論在騎
樓擺攤是否會影響行人行走或交通狀況,皆須先申請許可,以台北市為例,須經台北市市
場處審查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始得擺攤營業。
妨礙與否視警方認定
而騎樓如何利用才不致有礙通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
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問題,由交警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視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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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去檢舉看看,沒申請的就要被罰XD
然後騎樓停機車也可以去跟立委議員吵吵看
看他們能不能請出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