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正玉/台南報導
台南市委託民間拖吊違規車輛,但拖吊糾紛一籮筐、民怨四起,議員質詢更是異口同聲
批判,二十三日還發生民眾持刀追執勤員警的意外,市長賴清德在議會答詢時公開定調,
開違停罰單外,車主只要在拖吊車未駛離前到場,就必須還車、不能拖吊。
市府交通局委外進行違規車輛拖吊,市警配合自四月十五日展開拖吊大執法後,即使交
通局一再強調拖吊是集中在熱區且有七大原則,市警局也必須有員警配合在場,但拖吊糾
紛時有所聞,五月十六日開始的市政總質詢亦都是議員質疑的重點。
昨質詢的議員李文正、陸美祈不約而同表示,有車主即時趕到現場,表明接受罰單但請
不要拖車,但警方還照拖不誤,造成民眾必須付拖吊費且再專程去拖吊場領車,難怪引發
民怨,警方和拖吊業者執法應要更有人性。
質詢當場傳出上午有東區民眾因不滿車子被拖吊而亮刀,警察局長陳子敬表示,案情還
要進一步的了解,但員警都是依法執行,且違規停車本來就違法。
眼見拖吊民怨愈滾愈大,且多半與拖車時機有關,賴清德主動答詢表示,警方拖吊主要
是針對併排停車、消防栓出入口、佔用公車招呼站、汽車占用機車道、交叉路口、人行道
及逆向違停等七大項進行拖吊,相信大多數市民是支持的,但對於執法過程中的問題,相
關單位會再檢討,他認為只要罰單開了,拖吊車未駛離現場前,車主趕到且罰單已經開了
,應該就要還車,不能再執意拖吊車。
據悉,過去一個多月交通局和市警局違規拖吊執法的原則是車輪若架上拖吊車的滑板,
就算車主趕到了也不會還,車輪還沒上架才會還車。警察局長陳子敬重申,市警局原本就
是要求拖吊車未移動離開前可以還車,不過,這主要是針對汽車,機車一旦被拖吊上車,
要個別再從車上拖下來有困難,因而違規機車只要上車就不還,沒上車的還是可以開單不
拖車。
https://goo.gl/Qetj4A
作者:
balakuo (...)
2016-05-23 23:15:00妥協個屁
作者:
jiern (jiern)
2016-05-23 23:16:00捉違停若開罰單無效需要搭拖吊才有效 建議修法
推~ 我覺得抓的勤就有差,車子就在你眼前被拖走,情緒會
作者:
jiern (jiern)
2016-05-23 23:17:00之前台南沒民間拖吊時 沒有持續強力開違停罰單
作者:
jiern (jiern)
2016-05-23 23:19:00偏偏市府官員導向沒民間拖吊業者=無法處理違停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6-05-23 23:21:00溜冰鞋小姐謝謝你,如果沒有你,我們賴神可能不會轉彎..
作者:
Sheng98 (賤狗的窩)
2016-05-23 23:24:00駕駛到場了, 開了罰單不拖, 然後車子駕駛開離, 會不會等警察和拖吊車走了又開回來停?
作者: yosaku (脆弱的超強) 2016-05-23 23:25:00
這應該可以修法吧 讓轎車上架後就不還了
作者:
jiern (jiern)
2016-05-23 23:39:00因為交通局副局長無視警政署規定改成只要上架就不還車 很多民眾拿著警政署規定 申訴拖吊罰單
開回來繼續違停就再拖一次啊。拖一次不夠就要多拖幾次
台南交通這樣搞,會好才有鬼!違規就該執法,最後果然又是會變這樣,雷聲大雨點小!
作者:
asjimmy (jimmy)
2016-05-23 23:46:00這樣做半套有屁用!!!!!
作者: slink93 (要有銅鋰鋅) 2016-05-23 23:46:00
警政署規定上架還沒移動才能還車,現在變成未駛離就可還
作者:
garrygt4 (C.Yang)
2016-05-23 23:48:00上架還沒移動跟未駛離意思不是一樣嗎?
作者: slink93 (要有銅鋰鋅) 2016-05-23 23:49:00
未駛離應該是包含已經拖移動,但還沒離開很遠的意思吧
作者:
ffgis (ffgis)
2016-05-23 23:49:00台南交通是要爛到什麼時候
作者:
ctx705f (鍵盤小妹)
2016-05-23 23:49:00就是說民眾可能可以少繳場地管理費 的意思嗎
作者:
gso1025 (做人好累)
2016-05-23 23:50:00在台灣不意外
作者: liangmei (哈哈哈) 2016-05-23 23:52:00
難怪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死 法律真的只是參考用的
作者: jenkins134 (嘉嘉) 2016-05-23 23:52:00
到最後還是罰單照開,滿街違停,交通更亂~
作者:
kerdaya (可可達達鴨)
2016-05-23 23:55:00還可以吧,罰單照繳出主在現場車子不要拖走阿,改拖其他
作者:
k5792688 (k5792688)
2016-05-23 23:56:00拖吊業者不用赚?都上架了,當然死命也要弄回去,
這次市長沒錯啊~警政署函是指拖吊車未駛離現場時即須放行不論其上架否,
作者:
cartain (Be A Madao.)
2016-05-24 00:56:00臨停更囂張了 反正眼睛看著就可以了
作者:
dyarchon (夜 深了...)
2016-05-24 00:58:00賴清德你就這麼軟嗎
作者: IPSN (*TECHNO*GT155) 2016-05-24 00:58:00
那麼愛拖怎不先把路弄平一點??
作者: yuen1029 (yuen) 2016-05-24 01:11:00
市長真好說話.....懂了 以後就是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記住了嗎?以後有什麼政策出來就是這樣做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6-05-24 01:32:00我必須要反映獎勵停車場設立是必要
作者:
RayHs (多喝水)
2016-05-24 01:42:00這樣有屁用
作者:
basicnet (basicnet)
2016-05-24 01:55:00原來是下面自己搞自己的
作者:
jsbegin (迸)
2016-05-24 02:02:00爛
作者:
lazyming (lazyming)
2016-05-24 02:10:00喔 所以機車就該死這樣
作者:
seekeve ( )
2016-05-24 02:18:00真是德政
呵呵呵 照這樣說 某些賣吃的停一下不會被拖了 終於可以違停了! 謝謝賴神!可以安心吃路邊攤了!
作者:
mecca (咩卡)
2016-05-24 07:56:00法規本來就說還沒拖走車主到場必須還阿
作者:
opheius (雙子寶寶)
2016-05-24 08:08:00他都最後一任了是為了什麼選票?
作者:
darrenh (Music)
2016-05-24 08:15:00討好民眾
作者: littlehost (嘿嘿嘿) 2016-05-24 08:15:00
竟然沒人噓議員,顏色對了真好,反正也是罵一罵,下一屆還是含淚投
賴神英明,市庫補充了,拖吊場也有更好的周轉率,雙贏
作者:
jiern (jiern)
2016-05-24 08:30:00議員有講錯什麼?議員講的是警政署規定 要噓議員可以先批警政署警政署拖吊規定
https://goo.gl/FBqZVQ警察局長已經講了“市警局原本就是要求拖吊車未移動離開前可以還車”,是誰無視警政署規定,擅改拖吊原則
作者:
YBnai (阿鼐)
2016-05-24 08:44:00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啊
從一開始就猜到,只要抗議就會轉彎,搞到後來虎頭蛇尾...接下來選總統,哪裡不用選票...還是做好做差都是高得票率???
作者:
tory7212 (期待 海風 浪漫 遠行)
2016-05-24 09:12:00本來法規就有講“未駛入車道“就不算拖離!!
最好笑的是 交通局與警察局就拖吊一事認定相左,也不參考警政署函直接排除適用當然會有異音,就機車部分函上寫除非最後一部否則上吊及不還XDDD
作者: yosaku (脆弱的超強) 2016-05-24 10:04:00
把這個扯到選總統的人有什麼事= =什麼都要扯政治扯顏色 現在規定就是長這樣啦
其實想罵的人應該要罵前者也就是為啥交通局與警察局就違停拖吊標準認定不一,拖了如此久還要市長出來講搞什麼他不用負指揮監督責任嗎
作者:
opheius (雙子寶寶)
2016-05-24 11:16:00選總統也講的出來 I服了U
作者:
scasper (no country for the old )
2016-05-24 11:17:00所以運氣好 違停被開罰單,運氣不好被拖吊,倒楣一點的騎士就該死,是這樣嗎?
看過一堆人在警察開單前衝去開車 附近繞了一圈 等警察走了之後 還是回來停原本違停的地方
作者:
hank0724 (DIDO小武)
2016-05-24 11:34:00拖吊要改善交通、增加政府收入還是處罰民眾,大家好好想想吧
作者: gn03223226 (尤里豬) 2016-05-24 11:46:00
TMD就是要賺他拖吊費跟保管費,他們才知道痛呀
如果直接不管拖走信不信某些人還是可以噴說無視警政署規定XDD
作者:
chengn1 (有幾株深綠可以賣)
2016-05-24 12:22:00建立累進罰金比較有嚇阻力量
會有差別待遇很明顯本市太久沒開麻下面不知道如何處理上面亦同
又是李文正 上次王氏魚皮出來喬也是他這個議員專幫刁民
作者:
Hammond (普龍宮)
2016-05-24 14:05:00XDD
作者:
joyca (joyca)
2016-05-24 14:35:00法律現在怎麼定就怎麼走
作者: newfes (fes) 2016-05-24 15:04:00
很糟糕耶!如何讓人民守法改善交通
個人好奇的點是剛開始執法時政府單位都沒有意識到此問題,非得等爭議出現時才由賴表示需統一見解,又或在執法前階段賴對本事難道都不知情?
作者:
dxdy (=ρdρdφ)
2016-05-24 17:58:00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