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概要:
公司現在老闆避不見面,積欠員工一個月薪水,至目前為止8月份薪水還沒下落,所以今
天跑來勞工局請教流程一併申請因違反勞基法14條要求付資遣費,因此勞工局表示要先
申請調解;
我問 那我說如果調解沒有共識怎麼辦?
勞工局表示那就我們自己去法院提告
而調解只是勞工局幫員工做一次調解幫助,再來也不能申請第二次,之後要員工自行去法
院提告,而免費律師申請只能有底收入戶才行,否則自行吸收律師費。
我說那員工也沒有保障,老闆擺爛勞工局也不會怎樣,員工還要自己花錢跑法院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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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勞工局服務員說:勞工局本來就沒有義務要幫勞工,調解只是讓你們多一個選擇,而
且欠薪一個月早就該出來調解了還自己拖到現在就是你們員工問題啊!
(註:我們就是因為積欠一個月所以才馬上來啊…)
現在突然覺得又生氣又無奈...原來勞工局沒有義務幫勞工啊…
已經沒收入還要自己花錢跑法院,不知道要耗多久,連要找新工作都很難說何時能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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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沒有人遇過跟我一樣的狀況,可以互相瞭解一下嗎?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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