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惡意拖欠工資(薪水),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向當地縣市政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限期命令貴公司給付 ,屆期如仍未給付,
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規定,
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建議你再去問一次台南市勞工局,
並且當場錄音
並且當場錄音
並且當場錄音
如果勞工局官員再說只能協調,你就直接將相關證據拿去檢調單位申告
先告你老闆違反勞基法,
再告勞工局官員瀆職
http://0rz.tw/XkOHU
上面的網址是勞基法本文,如果不想爬文,直接看第27條
再看第十章第七十九條。
基本上各營業機構的主管機關就是當地政府的勞工局,
不要再說勞工局只有協調的權責,法條在身上,不想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