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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其他] KMT及李全教申請大法官釋憲全被駁回
時間: Sat Oct 22 02:27:31 2016
大法官書記處出來倒垃圾了
司法院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4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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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48989
二四、聲 請 人:立法委員廖國棟、林德福等三十五人 (會 台 字第 1315328號)
聲請事由: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及第三章規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中略)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立法委員廖國棟、林德福等三十五人,
其人數未達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
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一一、聲 請 人:李全教( 會 台 字第 13135 號)
聲請事由: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四年度
選抗字第一號、第二號、第四號、第五號及第六號民事裁定,
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中略)
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
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四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
系爭規定未將與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具有「實質監督權限關係」之人,
列入應自行迴避之範圍,違背迴避制度之本質,
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之要求,侵害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核其所陳,
仍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官是否有偏頗之虞
而得否聲請法官迴避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
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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