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從南區區公所離開心情有點激動,不過有些問題仍想釐清
不知是否有人了解可以解答!
事件如下:
A-叔叔 104年8月領勞退104餘萬元
105年3月花50萬付頭期款買 中華南路30年中古屋
105年5月當臨時工工安意安致頸部以下全癱瘓,目前在永和護理之家
B-嬸嬸(越南籍-月薪約2.5萬)
C & D 分別是國中國小孩子
申請低收入其實是非常不願的事
光低收入申請就被來來回回要求跑了四五次被要求東要求西!
(澄清,去安南區區公所辦事時人員態度非常友善,但南區我辦兩次事務態度不敢恭維)
1.用嬸嬸名義申請,要求其越南籍父母死亡證明(拿去後,說要翻譯成中文= =)
翻好後,問我可以拿正本嗎?
(我說怎拿正本,請對方從越南寄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