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反映「被慣老闆坑工時,提出後就被離職了」 本局處理說明
網友11月15日16:16於PTT表示任職於subway「O寧店」,並指出上了「8~10小時的班,都
沒有吃飯、休息的時間」、「加班超過23點,皆不給薪」、「國定假日、兼職人員時薪未
加倍發給」等。本局得訊後,於11月16日8點半業者開始營業時,立即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因雇主不在無代理人可代表受檢,惟經查事業單位業已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未
依法給付加班費)、第35條(繼續工作4小時、未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第39條(國定假日
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以及第49條(女性夜間工時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本局
將進行複檢後,依法進行後續裁處程序。
勞工局提醒,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因不受雇主支配,得
不包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不給薪,但若事實上雇主未予勞工休息,仍要求勞工於職場
待命或提供勞務,仍屬工作時間。而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超過者,即屬加班,雇主便須依照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加班費
,依本案PTT所述,業主以有提供員工餐為由,未給予勞工休息時間,且超過8小時的部分
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皆已涉違反勞基法第35、24條之規定。
另事業單位常誤以為「工讀生」、「短期工」等「兼職」之人員,因出勤天數少,所以國
定假日無須加倍發給,勞工局提醒,不論是月薪制或時薪制的勞工,只要國定假日有出勤
的事實,工資皆應加倍發給;另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十
時至翌晨六時之期間內工作。依本案PTT所述,員工於休假日工作後雇主未加倍發給工資
,女性勞工工作超過23:00,亦已涉違反勞基法第39、49條之規定。
本案俟雇主提供相關出勤紀錄、工資清冊至勞工局複檢後,將針對違法的部分依法裁處,
並要求立即改善,且將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以保障勞工權益。
台南市政府消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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