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ODwApTJ ]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賴清德:勞檢會造成民怨
時間: Fri Nov 25 10:32:14 2016
推 kutkin: 檢查500家 開罰600次 真的太過分了 11/25 10:10
→ f124: 他又沒勞檢權 是要怎麼檢查? 11/25 10:11
噓 diskdie7045: 幹嘛要辯護他開不開勞檢局!一碼歸一碼不行嗎? 11/25 10:13
→ diskdie7045: 難道支那人拉屎不關門、還要辯護支那廁所有沒有門 11/25 10:14
噓 diskdie7045: 更何況你點名的人是賴清德還是台南市政府的發言人? 11/25 10:16
→ diskdie7045: 都不是、你要普通人說明為何不開?你真的神邏輯!沒 11/25 10:16
→ diskdie7045: 勞檢局就沒勞檢?你的邏輯也有問題啊! 11/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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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人真的有點可憐,台南沒有勞動檢查機構,要申訴要去高雄找南區職安中心
這個問題PO在這那麼久了,也爆文了,記者不敢抄,議員不敢問
可能都喜聞樂見他要去新北市了吧!
話說,沒有勞動檢查機構,當然就沒有勞檢啊。
勞動檢查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勞動檢查機構:謂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
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
二、代行檢查機構: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三、勞動檢查員:謂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
四、代行檢查員:謂領有代行檢查證執行代行檢查職務之人員。
沒有設立勞檢機構,就不能實施勞動檢查。
護航的人,真的自己去想想
為什麼不設勞檢,因為真的勞檢員權力很大,責任也很重
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第 16 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
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不設勞檢,就不用對勞工負責。
有事,就推給中央說中央不查,沒事就說自己有宣導有查報
多好,有事鍾無艷 沒事夏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