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原po,國稅局回我了 。
台端檢舉本轄永康區中山○路○號○○飲料店(密不載址及具名)涉嫌短開銷售額乙案,
本所說明如下:
一、旨揭營業人短開發票,經查證屬實,刻正依法辦理違章審理中,惟因本案應處罰鍰金
額在300元以下,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規定免予
處罰,即無核發檢舉獎金規定之適用,併予敍明。
二、承蒙關心稅政,特申謝忱。
難怪老闆會逃漏稅,根本不用罰鍰啊!
台灣的法律 ?
※ 引述《Qcat79 (Qcat)》之銘言:
: 剛剛中午12點10分左右到崑山中學對面的紅茶幫買一杯綠茶特大杯,
: 老闆跟我收25元,可是給我11:24開立的20元發票,
: 如圖 : http://i.imgur.com/oDh6llR.jpg
: 我有問老闆,他說現在賠錢做,如果你要報帳的話,他會開真實的金額給你,
: 但是這樣正常嗎?
: 我可以去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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