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拖吊事件,我查了「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
保管作業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
https://goo.gl/g8fdCT
在第四條第五項寫到
(五)執行拖吊已開始或拖吊完成尚未駛離現場而駕駛人或車主即時到達,要求停止執行
時,得准予放行,惟其違規部分應予舉發,並令其立即駛離現場,但已吊離現場正在行駛
途中之車輛,不得停止執行
;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拖吊停放至拖吊車上者,亦不得停止執行
所以若未駛離現場,應該是可以放行的,但1800元罰單還是要罰。
不知我有沒有理解錯誤,還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