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ovie ( )》之銘言:
: 2016年05月23日
: 台南市議員陸美祈23日質詢指出,台南市自4月15日執行委外違規拖吊後,
: 車主趕到現場時要不要拖吊,經常因此發生爭議,極易引起民怨,
: 市長賴清德公開宣示,只要拖吊車未走前就要還車。
: 台南市警局長陳子敬表示,市警局原本就要求拖吊車未移動離開前可以還車,
: 這主要是針對汽車;至於機車被拖吊上車後,因整排車難以移動,不能還車,
: 但還未被拖吊上車就可還車。
去年就有相關討論了
#1NGyD5W0 (Tainan)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464058693.A.800.html
警政署 取締違規停車程序
http://www.hpb.gov.tw/ezfiles/0/1000/img/47/1010712-%284%29.pdf
執行違規拖吊作業時,如違規車輛尚未上架或已裝設輔助輪,尚未移離原來位置,違規
車 輛之駕駛人已到場,執勤人員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其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
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離。違
規停放之機車,如已移離原來位置並置放於機車拖吊車輛上,即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
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
http://i.imgur.com/EE2cUlY.jpg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31200-0950606
3.違規(臨時)停車
(1)違規(臨時)停車,如駕駛人在場或到場,應當場製單舉發
,並責令其將車移至適當場所,不得逕行舉發。
(2)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應先置放舉發標示單,照片應隨舉發通知
單送達。
(3)違規停車拖吊應以重點違規為主要執行項目,並應嚴格要求
執行人員依規定程序拖吊,違規汽車雖完成上架尚未移離原
來位置,違規人到場者,不得拖吊,當場舉發。
(4)各警察機關駐地應協調交通主管機關劃設警備車停車格位,
依法停放,違反規定者並依法舉發。
依據法規
拖吊車還沒移動之前車主到場必須停止拖吊
當然 罰單還是照開
市長和前局長說的都沒錯
李退之的老婆這件事情
可以從影片中看出拖吊車有移動
警察可以不用理車主逕行拖吊